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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小珊与赵硕硕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4-03-28 13: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6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小珊,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硕硕,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小珊因与被上诉人赵硕硕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3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袁小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小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小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袁小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黄 达

 

审 判 长  孙 斌审 判 员  章晓琳审 判 员  易苏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炳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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