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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2024-06-09 15: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2-25 00:00:29 人浏览

导读: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有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   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1.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会怎么处理

  1.行政行为正确无误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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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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