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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政处罚2022年度观察

2024-02-23 19: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 资金占用

1. 总体情况

2022年度共有59个案件涉及资金占用,在全部信息披露违法处罚案件中占比43.70%。资金占用持续高频发生,其表现形式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利用上市公司或者通过供应商、经销商等第三方进行资金拆借、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业务、支付工程款、对外投资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究其原因,核心在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的控制权缺乏有效监督,当然也包括部分董监高道德风险突出,独立性不足,未恪尽职守,纵容了资金占用。此外,上市公司的个别客户、供应商、金融机构等为谋求私利,配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资金占用也是原因之一。

2.典型案例:M股份案(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

2021年度,M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实控人、董事、高管、大股东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1,598万元。2022年一季度,M股份通过员工、子公司资金周转等方式,由实控人、董事、高管、大股东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80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M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因此,湖南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M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二) 违规担保

1. 总体情况

2022年度共有41个案件涉及违规担保,在全部信息披露违法处罚案件中占比30.37%。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均会造成损害,多年来屡禁不止,需要引起重视。违规担保的违法形态主要是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2. 典型案例:D股份案(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

为补充H投资流动资金,2017年6月27日,广州N银行、H投资分别与G信托签订《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同日,D股份与广州N银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其向广州N银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该担保事项,D股份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直至广州N银行对D股份提起诉讼后,D股份才在2020年年报中对上述《差额补足协议》以及诉讼的相关情况予以披露。D股份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2号、〔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因此,广东证监局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D股份作出行政处罚。

(三) 财务造假

1. 总体情况

2022年度共有37个案件涉及财务造假,在全部信息披露违法处罚案件中占比27.41%。与往年情况相比,财务造假案件整体呈下降趋势,但案件数量仍然不少。财务造假案件的案发领域延伸、造假动机复杂、造假手段隐蔽、财务造假与其他违法行为相互交织等特点愈发明显。

2. 典型案例:J股份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本案是中国证监会开出的2022年首张罚单,J股份累计虚增收入近231亿元,虚增利润近20亿元。J股份通过虚构贸易业务、商业承兑汇票不做账务处理、虚增发出商品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导致其公开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J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七十九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最终,中国证监会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J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四) 重大涉诉事项披露不规范

1. 总体情况

2022年度共有15个案件涉及重大涉诉事项,在全部信息披露违法处罚案件中占比11.11%。上市公司的重大涉诉事项往往因违规担保、股份质押、债务逾期等原因而生,还可能伴随着上市公司股份、银行账户冻结,属于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同时也是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及潜在风险的重要参考因素。因此,上市公司重大涉诉事项的披露是监管关注的重点之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其发生及后续进展均需按规定披露,否则均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2. 典型案例:S环保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

2018年,S环保因为关联方提供重大担保陆续被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被要求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截至2018年9月28日,S环保未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共计59,036万元,占S环保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1.24%。根据2007年《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以及《上市规则》第11.1.1条之规定,S环保应依法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其直至2019年1月26日才首次公告披露且披露不全面;同时,S环保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因此,中国证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对S环保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五) 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1. 总体情况

2022年度共有15个案件涉及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在全部信息披露违法处罚案件中占比11.11%。行政处罚涉及多家上市公司以及2家新三板公司、1家公司债券发行人。定期报告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或债券发行人)基本面,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定期报告未按照法定期限及时进行披露的表面之下,往往暗藏着诸如公司内控混乱、公司治理失衡、会计师无法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等危机。这会给市场和投资者带来负面情绪和不确定性。因此,证券监管部门高度关注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等主体并不会被免责。故,上市公司应在前期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并在法定期限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2. 典型案例:Z股份案(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

2022年4月19日,Z股份发布《Z股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尚未取得联营公司北京B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和Z机场设备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导致审计机构未能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无法如期出具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Z股份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因此,北京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Z股份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卜某岸作出行政处罚。

(六) 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

1. 总体情况

2022年度共有10个案件涉及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在全部信息披露违法处罚案件中占比7.41%。关联交易之所以被重点监管,是因为关联交易是利益输送的重要手段。除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非经常性关联交易之外,日常关联交易是被允许的也是有必要的,但应注意信息披露合规。

2. 典型案例:B集团案(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B集团自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与T集团具有关联关系。上述期间内,B集团全资下属公司通过多个主体中转资金,与T集团及其子公司发生采购商品关联交易。其中:2018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发生采购商品关联交易68,125.14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9%;2018年年度报告期内发生采购关联交易120,108.6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3%。B集团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隐瞒了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既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B集团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因此,深圳证监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B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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