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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以下简称《融资融券细则》)有关规定,现就本所融资融券业务启动初期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入标准 (一)北证50指数成份股纳入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股票自调入北证50指数生效日起调入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 (二)上市满3个月,流通股本不低于5000万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且最近3个月日均成交金额达300万元的股票(北证50指数成份股审核截止日所在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计算基准日),与北证50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同步调入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 (三)发行后流通股本不低于5000万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且发行后股东人数不低于2万人的新上市股票,自上市首日起调入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 (四)不存在《融资融券细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调出标准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调出按照《融资融券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首批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以2023年1月31日为计算基准日确定(详见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信息可通过本所官方网站“信息披露-融资融券信息”栏目查看。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标的股票的风险识别和差异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五、本公告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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