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路径有哪些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详解公司法解释四疑难问题④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董事会召开的情形 取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路径有哪些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详解公司法解释四疑难问题④

取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路径有哪些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详解公司法解释四疑难问题④

2024-07-08 18: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告:甲

被告:A公司

诉讼请求:请求撤销A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A公司是由甲、乙、丙、丁、戊于2012年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700万元,其中甲持有公司39%股份,乙持有公司34%股份,甲为A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于6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2015年1月16日,A公司乙股东提议于2015年2月3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议题为重新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等有关内容。乙股东将提议及临时会议议题文件送交给A公司董事长甲,甲签收了乙提交的文件,并答复乙称近期将安排召开股东会。截止2015年3月底,A公司未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乙遂联合A公司其他三名董事附议,通知A公司全体股东于2015年4月15日在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附件包括临时会议议题。

2015年4月15日,A公司如期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议。A公司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甲在会议中途退离会场。临时股东令决议改选了A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随后召开了A公司的董事会并形成决议。董事会重新选举张某为A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免除甲在A公司担任的董事长职务。

甲以A公司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部分成员不具备董事资格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A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甲的主要理由为:乙提议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其作为公司董事长已经答应乙股东的请求,并开始着手计划安排召开股东会会议的事宜。当时,A公司主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都在忙于重要项目的谈判,拟为A公司购买重要资产。乙在关键时刻争夺A公司控制权,未听从A公司统一安排,突然越权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违反《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顺序,故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公司法》和A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予以撤销。由于股东会是非法召开的,其选举的董事及组成的董事会是非法的,该董事会并不代表A公司,其决议也应当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A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为,乙已经按照《公司法》和A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公司安排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甲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以各种理由推迟召开股东会会议,其目的是拖延时间以安排对其有利的关联交易。A公司章程规定临时股东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乙在A公司持有34%股份,超过十分之一,故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A公司共有5名董事,其中3名董事附议召集并主持了2015年4月15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故该股东会决议程序不违反《公司法》及A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关于撤销股东会决议的理由不成立。A公司现在的董事是股东会决议选举的,董事成员资格合法,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该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涉及《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程序问题。《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按照该条规定的召集和主持顺序为:董事会召集会议的,主持会议的顺序依次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荐的董事;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该条是先规定由谁召集会议的内容,然后再根据召集人的情况规定主持人。

本案中乙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董事长迟迟不作安排,未积极回应股东的请求,在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可能性很小的情形下,乙股东联合公司3名董事的附议召集股东会,也是在董事长拖延履行职责情形下的无奈之举。A公司共有5名董事,3名董事已经达到了董事会成员的多数,故通知该会议也可以视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了临时股东会议。在会议召开时,甲作为股东和董事长参加了会议,但其中途退出,应视为其放弃了作为董事长行使主持会议的职权机会。

由于乙已经联合了A公司的3位董事共同安排召集和主持了临时股东会,故该会议的召集及主持是由A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召集和主持的。甲中途退出可以视为其不履行董事长职务,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设有副董事长的职位,故三位董事已经是A公司董事的半数以上,该股东会在召集和主持程序上没有瑕疵,符合《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A公司乙股东提议于2015年2月3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甲作为董事长签收了乙提交的文件,并答复乙称近期将安排召开股东会,但截止同年3月底,并未安排召集股东会。结合当事人提出的公司有重大投资项目及关联交易之说,可以判断对A公司正在进行的交易,股东之间意见是有分歧的,故甲作为A公司董事长有推迟、拖延或者拒绝召集股东会的嫌疑,在此情形下,A公司根据股东乙的提议安排召集的股东会并不违反《公司法》及A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关于撤销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等诉讼主张,很难获得支持。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