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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试行)》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试行)》(湘水建管〔2016〕62号)政策解读 答:文件的制定依据如下: 一是 财政部文件。2016 年3 月23 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该《通知》明确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 年5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是水利部文件。 2016 年 7 月 5 日,水利部颁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 的通知》(办水总 [2016]132 号),该《通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调整办法”。
问: “湘水建管 [2016]62 号”文件制定的过程是什么? 答:文件经历了方案制定、具体测算、成果会审等严谨过程。 方案制定。 在水利部“办水总[2016]132 号”颁发后,湖南省水利厅质量监督中心站(湖南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门制定了《关于开展我省水利工程“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编制测算专项工作方案》。经广泛而深入征求相关单位和造价专家意见后,确定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营改增”计价调整以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定额体系和设计概(估)算编制规程为工作基础。 具体测算。 针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我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全套《定额》及其《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各项的费用构成、费率标准、基价水平必然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就以下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测算: 一是进行了关于工程费用中基础单价和间接费需要调整的测算。具体测算了“营改增”后基础单价中,需要调整的人工预算单价、材料预算价格(含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施工用风水电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砂石料单价、混凝土材料单价的调整方法与计算数据。具体测算了“营改增”后土方工程、石方工程、砂石备料工程 ( 自采 ) 、模板工程、混凝土浇筑工程、钢筋制安工程、钻孔灌浆工程、锚固工程、疏浚工程、水工隧洞工程、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安装等工程的间接费需要调整的方法与数据。 二是进行了关于设计概(估)算编制需要调整的测算。对于前期工作阶段编制概(估)算文件,通过市场调查的方法主要测算了材料原价和运杂费两部分内容。 成果会审。 湖南省水利厅组织水利行业专家审查了测算工作成果初稿,认真听取了具体意见,并现场逐一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了修改稿。修改稿完善后,湖南省水利厅特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专家,召开了“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改增’计价文件审查会议”,会议认真听取了测算单位关于测算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果、“营改增”计价调整方法与调整依据建议、我省计价调整后与水利部计价调整水平的对比分析、以及与“营改增”前税费水平的对比分析,审查专家从社会稳定层面、技术经济层面、投资控制层面、施工合理利润层面,与会专家对该“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进行了逐条逐一数据的讨论,提出了关于计价调整数据水平的各项合理化建议,会议形成了《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试行)(审定稿)》。
问:省、部“营改增”文件有何差异? 答:“湘水建管 [2016]62 号”文件以水利部“办水总 [2016]132 号”文件为蓝本,以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现行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其定额体系为调整依据,省、部“营改增”文件相比较,主要异同为: 一是省、部“营改增”文件关于人工预算单价(工长、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均按现行标准执行,暂不做调整。在省、部现行标准中,水利部现行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对于人工预算单价按枢纽工程、引水工程、河道工程 3 类确定;湖南省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对于人工预算单价仅按 1 类确定。 二是在费用构成和计算方法两方面相同。基础单价编制中,省、部关于外购砂石的基价调整后均为 70 元 /m 3 , 商品混凝土基价均为 200 元 /m 3 , 材料原价调整系数相同(购买的砂、石、土料除外),按原金额标准计算的运杂费调整系数相同。 三是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间接费、等方面的调整系数有所不同。水利部“营改增”文件规定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 1.15 调整系数,间接费按枢纽工程、引水工程、河道工程 3 类调整其费率;湖南省“营改增”文件规定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 1.17 调整系数,间接费按枢纽工程、其他水利工程 2 类调整期费率;省、部“营改增”文件规定的部分主要材料调整基价也有所差异。 四是“营改增”文件适用范围不同。水利部“营改增”文件包括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但《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的“营改增”计价调整。 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二 〇 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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