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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02: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告知书

    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渝高法〔2020〕57号)。现就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的事项,向你企业告知如下:

    1.企业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2.为了更便于查收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包括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下同)送达的法律文书,企业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的“企业信息填报”一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同时填报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的,视为接受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另行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一旦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即视为生效,如果企业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发生变化,须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进行变更。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优先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中填报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不受企业住所(地址)变更登记的影响。

    3.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向企业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诉讼、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许可、强制)法律文书。

    4.企业应当确保其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因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不真实、不准确,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向企业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法律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

    企业因其自身提供虚假地址、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而提出异议的,或以未向依法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送达为由提出异议、但实际上已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上传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企业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情形的,市场监管机关将依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的规定,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统一公示。

    7.《企业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已公示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网址为:http://scjgj.cq.gov.cn/zfxxgk_225/fdzdgknr/lzyj/xzgfxwj/202005/t20200508_7311895.html

    特此告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勾选确认)已知晓上述告知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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