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阅读|民事诉讼中照片、录音、录像的举证实务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苹果手机怎么对图片标注 无讼阅读|民事诉讼中照片、录音、录像的举证实务

无讼阅读|民事诉讼中照片、录音、录像的举证实务

2023-12-13 11: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由于智能手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的普遍使用,照片、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使用也变得十分普遍。有些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未能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有口头约定或变更。这些证据的固定往往需要通过照片、录音、录像来进行,相关事实也需要通过这些证据来证明。那么照片、录音、录像到底如何进行证据归类,如何进行取证、举证、质证则变得十分重要且必要。

一、照片

(1)取证、举证

照片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属性进行归类,一般可以归类为物证或视听资料,如果是一些无法挪动或不便转移的物品可以通过照片来进行法庭展示,这就可以视为物证的一种变通形式;而如果要证明某些行为,比如侵权行为的话,照片可以作为视听资料(可视化),来还原当时的案件事实,则更加客观、直观,一目了然。

由于照片属于客观证据,有时是发生在案件发生当时,有时是要还原物体的当时或者现有的状态。所以照片要有原始的证据载体,比如原始的拍摄手机、照相机等,同时能够在文件中显示拍摄时间,最好还能够体现拍摄的地点,比如可以用路牌、门牌或者标志性建筑等作为参照物,如果没有的话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或者由法官去现场勘察。

 

做到这些有时还不够,还要有其他要素,比如为了证明侵犯身体权的事实,如果只拍摄到双方面对面争吵,而没有拍摄到肢体冲突,或者拍摄到肢体冲突而并未拍到双方的脸部等足以证实身份的部位,也很难达到举证的目的。因此,对于照片这种证据也是要具备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还要能达到其证据的证明目的。

但是,照片由于只能展示某个画面,往往需要其他的证据来进行佐证,比如证人,比如录音等等。

由于照片的拍摄过程中,往往是一目了然的,可能另一方不予配合、甚至发生冲突,所以取证难度较大。

当然,在开庭举证之前要预先提交图片的打印材料,将该部分图片的打印版本提交法庭,以便于法庭了解案件事实。提交的图片常常需要对图片内容进行说明,比如标注上面人物的姓名、身份,标注事发地点、时间,对时间及案件梗概进行简单介绍等。当庭举证时,要提交原始的载体,原始载体的手机等存储设备要保存好,一般至少要保存到判决生效后。

(2)质证

对于照片的质证除了和举证相同或类似的观点外,由于要考虑到图片是否有修改或篡改的痕迹。熟悉图片编辑的人员会了解,经过修改的图片的区域的像素和其他区域会有差异,有些时候图片会失真,这就需要对图片进行放大观察,确定失真区域的像素和其他区域是否有所区别。

有些图片拍摄形成后会自动在图片上显示形成时间,但是考虑到时间可能被修改,还是要看手机中图片的原文件的形成时间。

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对照片的真实性,是否被修改进行鉴定。

二、录音、录像

(1)取证、举证

录音、录像一般归属为视听资料,有些情况也可以归为证人证言。作为视听资料一般是当事人之间的录音、录像反映的是事发当时双方或多方的真实意思,而作为证人证言的话,则一般是证人无法到庭,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展示。

对于录音录像的举证,都必须有原始的载体,诸如手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也只有原始的存储设备,才更能被法院认定,也才更能够还原案件事实,证明待证事实。

录音、录像不能是窃听窃录,侵犯他人隐私,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正常对话中的录音、录像则是合法的证据。在录音、录像时尽量避免录音不清,音量过小,发音不准等影响录音、录像效果,所以要注意录音的距离,录音场所不要过于嘈杂,如果对方发音不准,要及时重复相关内容进行确认。比如笔者遇到一个情况,录音中说到“你欠我四十万”,对方说“是十万”。就造成录音很难最终作为认定依据。

那么,录音可能有两种,一种是手机通话录音,一种是普通对话录音。手机通话录音的举证和普通录音大体一致,都是需要根据当事人情况提交相应份数的刻录光盘,当然法院的那份另算,光盘要提供只读光盘,并且不能修改,只能刻录一次的光盘。同时要提供文字版的书面材料,对于书面材料的制作需要记载对话双方或多方的人员情况,记载录音时间、地点,如果是手机录音还要提供双方的手机号码,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的对话内容写出,写相关内容的时候要注意标注起止时间,关键的内容和字眼可以加粗等方式予以提示。手机通话录音在提交录音文件的同时,要提交营业厅出具的加盖印章的通话记录,将相应的对话记录勾出标注提醒。

录音有些可单独证明待证事实,有的则是补强证据,有些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录像证据和录音证据的举证有些类似,所不同的是,有些监控录像的存储时间不长,如果不能及时进行保存调取,可能会面临被覆盖的危险,同时监控录像往往时间较长,在播放的时候可能无法快进,而庭审中时间宝贵,所以有些时候较长的录像需要用视频剪辑器进行剪辑,以便将关键内容剪辑、播放。而录像有时是无声录像,有时是有声录像,有声录像也需要和录音一样编辑相关的文字信息。对于录像有时候需要进行一些文字注脚以便更好展示,如果有声音的话,还可以编辑对话的字幕。对于录像,在举证的时候,也可以考虑截取部分关键画面截图,将截图提交,以便给法官一个预先了解。

(2)质证

录音、录像的编辑修改难度较大一些,除了常规的辨别真伪之外,还要考虑几个方面。

A、被录音录像的对象

比如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为了证明劳动关系就可能会考虑到与公司录音,证明劳动关系,但是如果被录音对象不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人事经理等关键人员的话,录音的证明目的可能会被质疑。

B、是否为原始的录音录像设备

C、录音录像清晰度

另外,对录音录像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对录音录像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由于照片、录音、录像作为书证等证据的补充,可以很好地反映案件事实,但是在对相关证据的搜集的时候,常常难度较大,比如双方发生纠纷之后,都是有备而来,证据搜集较大,或者难以搜集到有效的证据。且这些证据有时候也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同时也存在当事人对原始存储设备的保存意识不强或者原始存储设备更新换代等原因而存在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同时,对于该类证据的举证,证据整理往往更费时间、精力。

即便如此,照片、录音、录像这三种证据的举证质证是律师执业重要的功课。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先不要将矛盾激化,在谈判、斡旋过程中固定好证据,以便于在诉讼中掌握主动权。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