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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阊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07-18 04: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姑苏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编制《金阊街道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街道信息提供指引,也可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usu.gov.cn)“信息公开—基层政务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主动公开

街道综合处负责协调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采用主题、组配、体裁3种目录分类方式。

(一)公开范围

(1)街道领导

(2)内设机构

(3)街道工作规则

(4)工作动态

(5)街道文件

(6)应急管理

(7)民生公益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渠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usu.gov.cn)“信息公开—基层政务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具体为通过目录导航方式,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采用主题、组配、体裁3种目录分类方式。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街道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精神,街道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金阊街道办事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请务必提供正确、详细的信息,其中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要真实有效,以便被申请机关快速办理。邮编:215004。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点击“依申请公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提交”,即可发送至受理机构。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金阊街道办事处,传真号码:0512-68292809。

(二)申请的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街道将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金阊街道办事处综合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街道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姑苏区金阊街道彩香一村二区1号

联系电话:0512-68281734

传真:0512-68292809

邮政编码:215004

咨询时间:每个工作日9:00-17:00。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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