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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申请报告》(花旗中国产品(企)〔2020〕1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二、你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基金托管业务的筹备工作。你公司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后,向我会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五、你公司应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业务事项。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27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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