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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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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一、推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

1.凡居民所属房屋需要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土地证到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持有房屋合法所有权证、符合安全标准条件、具备出租条件的出租房屋,经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登记备案,核发《出租房屋备案公示牌》后对外出租。

2.未办理备案登记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必须在30日内补齐各项手续。

3.属于以下情形的房屋,均不予登记备案,不的出租。

(1)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消防等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取得抵押劝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10)因各种原因不能出租的。

4.对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应建立出租房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更新。

5.对已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村委会、社区免费提供中介服务。全程代办流动人口暂住证、求职登记证、生育服务证、残疾证、老年证等服务工作。

二、出租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出租人作为出租房屋治安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员签订统一制式的书面房屋租凭合同。

2.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无有效结婚证和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及没有监护人陪护的未成年人。

3.出租人必须对承租人基本情况于入住当日进行登记,并到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对出租房屋、承租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督促承租人办理暂住证,协助村委会、社区采集承租人信息资料。

4.承租人搬离时,出租人必须及时向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报告承租人终止房屋租凭情况并到村委会、社区办理注销手续。

5.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义务教育法》、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必须及时向村委会、社区、派出所举报,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

6.出租人必须督促、监督承租人家庭中的适龄儿童接受九

年义务教育。

7.出租房屋达到30间以上的须有专职房屋管理人员,有条件的须在公共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

8.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必须书面报告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委托代理人必须履行与出租人等同的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义务。

9.出租人下落不明或一个月内无法取得联系的,其出租房屋由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代管,出租人承担代管期间的管理费用。

10.出租人应接受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站和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及时做好房屋安全,治安防范、计划生育协查等工作。

三、奖励与惩处

1.实行出租房屋年审和星级管理制。对通过年审的已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核发星级管理标识,按星级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2.对举报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的,经核实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对检举揭发出租人从事违法犯罪,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经核实予以重奖。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出租人,情节较轻的,由村委会、社区、派出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错误;私自租房给有效证件不齐全或形迹可疑人员的,依法严惩;情节严重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篇: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出租房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对符合出租条件和标准的房屋,依法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房屋租赁证》;对不符合出租条件和标准的房屋,不予登记备案,不发放《房屋租赁证》。

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社会服务管理局是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

区(县)社会服务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

街道(管委会、乡镇)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村)协助各级房屋租赁服务管理机构做好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证》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在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职责,协同做好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出租,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不得登记备案和发放《房屋租赁证》:

(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 12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明知房屋承租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的,社区民警收到社区(村)房管站报告后,按照《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核实情况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其他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社区(村)房管站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下发《监督检查意见告知书》。

房屋出租人不按《监督检查意见告知书》要求改正的,街道(管委会、乡镇)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收到社区(村)房管站报告后,告知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负责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管委会、乡镇)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撤销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收回《房屋租赁证》:

(一)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一年内处罚两次仍不改正的;

(二)明知房屋承租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的;

(三)出租房屋内发生严重火灾、非法习武等治安案件的;

(四)出租房屋内发生涉恐涉暴、非法宗教等刑事案件的; 收回《房屋租赁证》的出租房屋在6个月内不得出租。整改合格后重新办理《房屋租赁证》方可出租。

第十九条 情况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区(县)社会服务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从事房屋租赁证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银川路社区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和管理办法

银川路社区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保护房屋出租人和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社会环境,结合我辖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和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通过开展出租房屋清理整顿、规范暂住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探索和建立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法律法规,推动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进社区和基层政权建设,提高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创造人们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

二、制度及管理工作范围

全辖区出租房屋清理整顿工作范围,既包括私有出租房屋,也包括公有出租房屋;既包括供他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也包括供他人工作和留宿的房屋、仓库等出租屋。重点清查部位:三个居民小区和流动人口聚集的自建房。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为搞好出租屋、暂住人口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公安、计生、民政等部门的力量;社区居委会为主体,建立出租屋及流动人口的长效管理机制,年内重点抓好下列工作:

1、查清出租房屋的房主、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按照要求

进行登记,对符合出租房屋要求的,出租房主要到社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签订责任书。

2、查清承租房屋人和留宿人员的姓名、原籍、原工作单位和职业及现实表现等自然情况,采集信息、办理暂住证。特别要注意掌握有无前科劣迹或犯罪问题。

3、查清和依法取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造假窝点和非法传销窝点。

4、深挖一批贩毒吸毒、黑恶势力及“两抢”违法犯罪人员的地下组织和“窝点”;抓获一批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消除一批火灾等危害社会治安的隐患。

5、建立有制约机制的房屋租赁市场,完善房屋租赁、暂住人口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把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经常化、法制化的轨道。

6、实现出租房屋、暂住人口信息微机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公民信息系统,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基层社会提供网络和数据库平台,提高出租屋和人口管理的科技含量。

7、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流动人口管理的主要工作来抓,抓紧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积极发挥联系协调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全力推动;要加强分类指导和检

查督促工作,务求实效;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上报进展情况,组织好经验交流,切实加强这项工作领导。

8、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社区应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班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部署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应及时掌握基本情况,提出工作意见,组织、协调、指导出租房屋的各项工作落实;建立落实专人负责、整合工作力量,确保这项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管。

9、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职责。社区与驻区单位共同做好出租房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居委会开展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计生处要加强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中的育龄对象的登记、造册与管理。要利用自身工作的便利条件,密切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合作,互通信息。

10、严格考评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出租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乡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出租房屋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并将此工作作为年终综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请各村委会、各单位务必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路社区2011年2月25日

第四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一、招商

(一)、由管理中心起草出租房屋的请示报告 ,经公司领导批准。

(二)、在济南房地产网发布出租房屋信息,在出租房屋张贴招租告示。

二、合同管理

(一)、签订合同时须核对有效证件、身份证、暂住证证明等。

(二)、出租房屋原则上合同签订期限为1-3年,最高为3年,特殊行业如银行、电信、医院等需超过3年的报公司批准。

(三)、承租户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租,确需转租的必须1月前征得管理中心同意,提前终止合同,但须按违约处理。转租后原合同终止,管理中心负责重新与新承

租户签订租赁合同,但原合同截止日期不变,私自转租经发现收回出租房屋并按

违约处理。承租户终止合同要求退房的必须1月前征得管理中心同意,终止合同

退房租金额为80%.

(四)、承租户原则上必须一次性付年租金,特殊情况及金额较大的可考虑半年付款方

式。

(五)、承租户必须交房屋合同保证金,按年租金的10%收取,退房时退回。

(六)、对租赁合同到期的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与原承租户签订合同。

(七)、合同到期的根据市场情况及出租房屋周边情况需涨房租的,上报公司批准后,

如愿承租户不接受新租金,管理中心收回房屋、重新招租。

(八)、合同有管理中心签订,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后盖章,合同一式三份,公司财务、

管理中心、承租户各保留一份。

三、承租户违约责任与处罚

(一)、承租户按合同约定,逾期拖欠不交房租超过5个工作日,管理中心将增收每天

5%的滞纳金,拖欠不交房租一个月按违约处理,中心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二)、承租户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必须事先征得管理中心同意,但

须按违约处理,违约金为年租金的10%,承租户交纳违约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手

续。

(三)、承租户不得在所租房屋周围私自搭建,发现后责令拆除并作罚款处理。

(四)、承租户不遵守违反承租户管理规定的,管理中心有权对其处罚。

(五)、承租户违反国家明文规定、法律法规,所造成的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户

自负。

四、承租户管理

(一)、因营业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改造、装潢,必须先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

费用自理,解除合同时改造及装潢费用不作补偿。

(二)、公司对门头房统一管理,如遇政府和公司发展规划需要拆迁,承租户应无条件

服从公司决定,公司不作补偿。

(三)、承租户聘用外来人员、必须有暂住证。

(四)、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得随意乱拉电线,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五)、除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人为原因造成的出租房屋损坏,由承租户负责赔偿。

(六)、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承租户必须及时搬出房屋自己的全部物品,从终止合同

之日起7天后,屋内仍有余物,是承租户自动放弃,有管理中心处理。

五、委托管理

第五篇:房屋出租备案手续

房屋出租备案手续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格、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手续怎样办理

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属于涉外租赁的,到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出租人并到房屋所在区、县的地税局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所得税。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屋出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房屋实际情况,对照下列说明提供相关资料。

(1)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

1、1950年―1984年的《房地产所有证》;

2、1984年―1987年的《广州市房屋所有权证》;

3、1987年―1993年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1993年―2002年的《房地产证》。

5、2002年至今的《房地产权证》。

(2)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可以提供以下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1、新建房屋

(1)已办理初始登记(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和产权人出具的《产权具结书》,声明该房产未出售。

(2)未办理初始登记(确权)的房屋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办土地有尝使用手续的应补办,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报建审核书》;

③质监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④产权人出具的《产权具结书》。

2、商品房

预售的商品房应提交经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鉴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契约》)和房屋建设单位通知购房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收楼文件)。已办初始登记(确权)后出售的商品房要办理《房地产权证》后才能出租。

3、回迁房

应提供经市城市房屋拆迁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收楼文件)

4、临时建筑

应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工程报建审核书》已作处理同意保留使用,或同意临时保留使用的违法建设应提供规划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书》。

5、军队房

应提供军队房管部门核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6、其他证明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如拍卖过户登记凭证、法律文书等。

(3)其他资料:

1、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共有人失踪的,须到公证部门出具内容为其他共有人出时归还其应得份额的公证文书;共有人是未成年人的,须到公证部门出具内容为谁是监护人及有关财产分配的公证文书。

2、转租房屋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或转租的证明。

3、租赁双方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内地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台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

4、租赁双方任何一方是法人的,提交法人证明(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证明书等合法资格证明。

5、委托代办的,自然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租赁双方当事有之一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书效力的通知》

[(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6、临时建筑应增加“临时建筑遇到城市拆迁时,租赁双方应无条件拆除”的条款。

7、出租房屋用途与产权资料的房屋使用性质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房屋所有人应到规划部门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8、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外籍人员租赁房屋的期限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护照的有效签注时间;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终止手续的视为不定期租约。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提供原件核对,存复印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住宅一式3份,非住宅一式4份)

三、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房屋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上述相关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布《房屋租赁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 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当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是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房屋租赁申请合格后予以颁发的证书。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持租赁合同及自己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应予受理。

四、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在租赁期内,由于房屋发生产权转让、继承、赠与,或者由于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填写《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并携带原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和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合同解除。

五、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登记备案

租赁期限满或者在租赁期内,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或者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自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并携带原租赁登记备案合同和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1、 登记范围: 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应提交证件

(1)、 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 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 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证

(4)、 房屋租赁合同

3、 办理程序

(1)、 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 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 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 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 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4、 收费标准 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赁监证费,租赁双方各负担1%.六、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对抗第三人效力:

①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②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③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④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物被依法处分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继续履 行原租赁合同。

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法律意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登记的过程,实际是包含着对房屋租赁双方租赁行为审查的含义。一是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既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二是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允许出租,即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三是审查租赁的合同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确定了租赁的期限,租赁的修缮责任等;四是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登记达到备案,即把所有的法律资料存档管理,发挥了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租赁双方的法律行为;二是了解掌握租赁市场的基本行情;三是监督租赁双方的法律行为;四是为调解房屋租赁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达到规范和引导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能规范和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创造一个健康、规范的市场环境,让房屋租赁业主能有合理的投资回报,使房屋租赁成为城镇居民和社会机构新的投资途径,这样有利于带动房地产

二、三级市场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房屋租赁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有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有关部门对部分城市社会治安状况的调查分析,近年来发生于城市的刑事犯罪案件70%以上与“出租房屋”有关。流动犯罪人员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作案时间短,逃离现场快,很少留下破案线索。周围的邻居对这些居住在租住屋里流动人员的具体情况了解甚少,这也为有些外来人员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更为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了难度。因此,强化房屋租赁的规范化管理,将使房屋租赁当事人的责、权、利得到明确,有效预防利用出租屋违法犯罪,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确保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五、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服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点可接受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委托,通过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和发布房屋租赁信息等方式,为房屋租赁当事提供调解、中介、和咨询服务,维护房屋租赁当事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为房屋租赁租金的测算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来源依据。发布房屋租赁租金信息是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可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管理提供参考,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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