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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释义(三)

2023-10-23 09: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的规定。

  一、关于对各级人民政府职责的总体规定

  艾滋病防治工作不仅仅是卫生部门的问题,由于其涉及社会多个方面,必须全社会,政府各部门共同努力,才能遏制艾滋病的蔓延。各级政府必须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作为政治问题,从战略上给予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防患于未然,抓住时机,把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政府重视是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只有政府高度重视,才能充分组织和动员社会资源,保证各项控制措施的实施。

  世界卫生组织一直倡导各国政府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统一领导、协调艾滋病防治工作。世界上许多国家均成立了国家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政府各职能部门组成。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按照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履行本部门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在我国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国家已经成立了国家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亲自挂帅,有关部委为成员单位,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并规定了各有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各地也按照这一模式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政府设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使政府各部门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真正站在了防治艾滋病工作的第一线,充分发挥了政府职能。同时,也更有利于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

  基于上述思路和考虑,本条第一款对各级人民政府职责作了三项总体规定:一是,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即通过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的形式,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并使其相协调;三是,对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二、关于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总体规定

  如前所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并不仅仅是卫生部门的职责,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需要社会各组成部分的参与。因此,在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时,本条例与其他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不同,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而是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这样规定也是遵循了建立艾滋病防治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这样一个思路。基于上述考虑,本条例在各个章节,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在艾滋病防治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职责。如条例明确规定了卫生、教育、人口计划生育、公安、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宣传教育、推广干预措施、治疗和救助等方面的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艾滋病防治规划的制定和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规划管理的规定。本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对艾滋病的防治工作要实行规划管理

  条例通过规定制定艾滋病防治规划,明确了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规划管理。规划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方式,通过制定艾滋病防治规划,能够使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开展,将各项有效的防治措施落到实处,真正达到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的目的。同时,实施规划管理也易于对工作的评估、考核。

  因此,艾滋病防治规划的内容不应该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而是应当包括具体工作项目和内容,如有关部门职责、病人治疗、自愿咨询检测、宣传教育、行为干预、评价等方面的内容。而且规划的项目和内容应当尽量详细,以易于操作。此外,实施艾滋病防治规划也可以成为政府支持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效途径。从某种角度来讲,艾滋病防治规划应当成为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二、明确了制定艾滋病防治规划的主体

  条例规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明确了制定国家规划的主体。之所以这样规定,有两层意思:第一 ,艾滋病的防治问题虽然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综合治理,但是,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防治措施,主要还是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出发,将其作为一种传染病进行防治,因此制定艾滋病防治规划应当以卫生部为主;第二,由于艾滋病的社会属性,其防治工作涉及多个方面,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及其多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涉及经费安排、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就是由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由国务院同意、印发。

  关于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的制定主体,条例规定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时,为了保证制度、政策、措施的一致,保证行动的统一,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制定艾滋病防治规划时,应当以本条例和国家规划为依据。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规划

  制定规划只是初步工作,关键是规划的有效实施。本条规定了组织实施规划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以下考虑:第一,作为一项社会工作,艾滋病防治涉及面很广,为了更好地体现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的职责,本条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为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规划的主体;第二,实施艾滋病防治规划的主要力量除政府有关部门外,还要紧紧依靠社区和非政府机构,通过这两条途径切实落实规划的具体项目。而在社区和非政府机构实施规划,需要政府的鼓励、支持和协调,据此,本条例规定了相应的鼓励支持措施。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一些特定团体和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规定。

  艾滋病防治工作必须以健全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为保证。通过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尤其是总结抗击非典经验,我国已经建立了政府组织领导、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政府组织领导是防治工作的关键,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这些团体和组织有各自的工作特点,工作内容也各有侧重,充分调动这些团体和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其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有利于这些团体和组织针对不同的重点人群、在重点地区基层社区群体的水平上开展工作,使各项防治措施真正得到落实。

  一、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为全面贯彻我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方针和政策,形成良好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调整后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包含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依照《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这些团体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如何将这些团体开展的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管理轨道,是草案审查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考虑到工会、共青团中央、妇联属于人民团体,中国红十字会属于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在行政法规中不宜规定这些团体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只能以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方式,推动这些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关于工会: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工会作为广大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可以广泛组织和教育职工参与艾滋病防治活动,在企业和社区等职工工作、生活、娱乐的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关于共产主义青年团:依照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共青团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其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教育和引导青年学习与艾滋病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组织和支持青年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关于妇女联合会:在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威胁时,妇女属于弱势和易被侵害的人群。如何让广大妇女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抵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能力,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依照妇女联合会的章程,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可以利用面向广大妇女,开展服务的特点,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列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教育、引导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组织动员广大妇女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

  关于红十字会: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红十字会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依照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可以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组织和支持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培训、指导。

  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着以下问题:规划的实施落实不到位;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缺乏深度,对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尤显不足;党和政府推行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关怀、救助措施还没有深入每冢每户。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将防治措施落实到基层社区。

  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分别是居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紧紧贴近居民、村民的组织,可以在社区基层、农村基层,发挥一般行政性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填补政府无法进入的角落空白。通过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实施规划,在社区、村镇营造良好的防治艾滋病的社会环境,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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