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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

2024-06-27 19: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Ⅰ、号灯号型

1、号灯和号型的作用

一切航行、锚泊于水域上的船舶、运输工具,在各种天气中都应显示号灯、号型。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和动态。

2、号灯及号型

1. 对号灯的定义

“桅灯”是指定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 22.5°内显示。

 “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m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内显示。

 “拖带灯”是指具有与上述“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如锚灯)。

 “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频率为每分钟闪120次或120 次以上的号灯。

2. 对号型的颜色和构造

颜色:黑色

构造:

球体:直径应不小于0.6m

圆柱体:直径应大于0.6m,高度为直径的两倍

圆锥体:底部直径大于0.6m,高度与直径相等

菱形体:由两个圆锥体以底部相结合而组成

注意:号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m 

3、显示时间

对船舶号灯与号型而言,应适用于各种天气,包括能见度良好、能见度不良、雨天、晴天以及大风浪天气等。

对号灯的显示时间是指从日没到日出、能见度不良的白天或者其它认为必要的情况(如晨昏蒙影期间、能见度不良的水域附近或低云层较暗等)。但是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如会被误认为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的灯光、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以及甲板照明灯、舱室照明灯光的外泄、海图室照明灯、过亮仪表的指示灯等。

对号型的显示时间是指从日出到日落以及日出前日落后的晨昏蒙影时间。

4、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

 

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

号灯类别

灯色

水平光弧(度)

最小能见距离(海里)

L≥50m

2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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