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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商品编码归类试题及解析(第十六章)

2024-04-25 05: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真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一、本章商品范围概述

  本章包括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是采用超出第二章、第三章及品目05.04所列加工方法(如,蒸、煎烤、炸、炒、均化、混合、加调味料等)而进一步加工制作或保藏的产品。

  二、本章归类注意点

  章注二的归类规定: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0毛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元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和品目21.03及21.04的食品除外)。

  子目注释一的归类规定:子目号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昧、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16.02的其他子目。

  三、商品归类练习题及解析

  1.猪肉松罐头

  2.由鱼肉30%、猪肉300毛、牛肉400毛组成的婴儿食用的食品,制成细腻糊状, 零售包装(260克/袋)

  3.以鱼459毛和蔬菜500毛为基本配料制成的细腻糊状食品,专供婴儿食用,200 克装

  4.水煮后经冷冻的去壳对虾

  5.密封塑料袋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300毛牛肉(可见小肉块)、650毛胡萝卡、50/0其他配料,净重500克

  6.煮熟的猪肝罐头

  7.一种用微波炉加热的方便快餐食品,净含量250克,其中面条150克、鸡腿块50克、卷心菜30克、就鱼丝20克,食品已预先烧制过,装于一次性塑料泡沫盒内

  答案及解析

  1.[1602.4910]猪肉松罐头是指将处理后的猪肉松装入马口铁罐,经过排气、密封飞杀菌等工序而制得的食品。本题商品已经过一系列的精制加工,其加工程度己超过第二章的加工范围,因此,应按肉类制品归入第十六章,并归入商品编码1602.4910.

  2.[1602.5090]“均化”是指使流体内物质(如牛奶中的脂肪球)成为分布均匀的极微小颗粒的过程。本题商品已经均化处理而制成细腻糊状,属于以动物为原料的均化食品。对于肉类均化食品的归类,可根据第十六章子目注释一的归类原则进行归类。由于本题商品不符合第十六章子目注释一的归类条件(零售包装260克/袋),因此,不能作为均化食品归入商品编码1602.1000.本题商品牛肉含量,应视为以牛肉为主要成分的食品而归入商品编码1602.5090.

  3.[2104.2000]“均化”是指使流体内物质(如牛奶中的脂肪球)成为分布均匀的极微小颗粒的过程。本题商品已经均化处理而制成细腻糊状,属于含有动物原料和植物原料的均化食品,对于均化食品的归类,需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动物原料(鱼)超过了20%,就按第十六章章注二的前半段的规定而归入第十六章,还要看清该章注二最后一句的规定,由于本题商品并非动物类均化食品,而是动物类和植物类均化混合食品,因此,本题商品应作为均化混合食品归入商品编码2104.2000.

  4.[1605.2000]对虾属于甲壳动物。对于甲壳动物的归类应视其加工程度考虑归入第二章(甲壳动物)或第十六章(甲壳动物的制品)。第三章(甲壳动物)的加工程度仅限于鲜、冷、冻、盐脂等;若进一步加工(如煮、蒸、烤、炸、炒等)则应归入第十六章,但品目具体列名除外。查阅第三章相关品目,品目03.06包括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本题商品为水煮后去壳对虾,由于不符合品目03.06的商品范畴,因此,不能归入第三章,而应考虑归入第十六章。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1605.20000

  5.[1602.5090]本题商品由牛肉和蔬菜混合制成,属于混合均化食品,归类时似应按混合均化食品归入第二十一章的21.04品目O根据第二十一章注释三规定,品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由于本商品净重超过了250克,不符合品目21.04均化食品的规定,因此不能归入第二十一章,而应该按肉制品归入第十六章。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1602.5090.

  6.[1602.2000]煮熟的猪肝是肉类的杂碎制品。由于己煮熟,其加工程度己超出第二章的加工范围,因此不能归入第二章,而应归入第十六章,由于本题商品属于品目16.02的商品,因此,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1602.20000

  7.[1602.3299J本题商品属于混合食品,根据第十六章章注二的规定“,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9毛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则应按其中重量的产品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品目”。由于本题商品中鸡和就鱼的含量超过了20%(鸡块加上就鱼丝为70克,占289毛),因此,本题商品应归入第十六章,又由于鸡块的重量超过了就鱼丝的重量,故应按制作的鸡块归入品目16.02,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1602.3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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