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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若干补充通知

2024-07-18 05: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深入贯彻中央脱贫攻坚战略和省委相关部署,落实省总工会“万名工会干部进万家”帮扶行动目标,现就我省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关于解困脱困对象。既包括全总档案困难职工,也包括地方档案困难职工。

2.关于对困难职工建档限制条件第三条“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理解。子女通过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或者民办高校的,不能等同于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应作为限制条件。

3.关于帮扶资金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只能用于帮扶全总档案困难职工家庭;地方专项帮扶资金(含省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以及省总工会和地方总工会专项资金)既可以用于全总档案中的困难职工家庭,也可用于地方档案中的困难职工家庭。2019年审计整改后退回的帮扶资金,直接用于在档困难职工帮扶。

4.关于帮扶标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按《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工发〔2015〕20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分配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9〕15号)和《福建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闽工〔2017〕76号)的规定执行。其中:

(一)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可按月或季定期发放;

(二)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可按学年或学期发放;

(三)各地可加大对因重病、残疾等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帮扶力度。但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其中如果户全年医疗救助总额超过2万元的,应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审批;超过5万元的,须报全总权益保障部审批。

5.关于困难职工退出档案程序。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达到脱困或解困标准的,及时作解困脱困处理,按程序退出档案。困难职工退出档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程序:

?入户调查。由基层工会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入户详细调查困难职工是否达到退出标准。符合条件的,填写《困难职工脱困退出(注销)认定表》,经困难职工本人、结对帮扶联系人、基层工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建档的县(市、区)总工会核实确认。困难职工因各种原因无法签字或拒绝签字的,由入户工作人员注明情况并共同签字上报。

?核实确认。建档的县(市、区)总工会组成核查组,对拟退出的困难职工家庭逐一核查情况,提出拟退出名单,经县(市、区)总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③退出公示。集体研究确定的拟退出名单在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和建档的县(市、区)总工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于公示结束后正式退档;对公示有异议的,由该县(市、区)总工会核查组进行复核。复核后,不符合退出条件的继续保留档案,符合退出条件的予以正式退档。

④通知报备。退档后,建档的县(市、区)总工会以书面方式将退出情况通知职工本人,并做好相关退档手续,同时报上一级总工会备案。

6.关于绩效评估。全省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绩效评估由省总工会委托第三方进行,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困难职工脱困退出(注销)认定表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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