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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

2024-04-13 06: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部署,2013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四家联合组成专班对全市罚没收入(财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自查,以及市里联合专班对20个市直部门及13个区开展重点检查和督导,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总体情况较好,国有资产管理意识不断增强,收入规模逐年壮大。但在重点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制度执行不不到位、内部管理乏力、使用行为不规范,甚至有少数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区各部门单位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有效形式,不断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性质认识不清、重要性认识不足、内控制度不完善,致使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不高,有偿使用收入存在流失隐患,收入部门化、福利化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仍然存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立有效的资产更新补偿机制的需要,也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加强政府部门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各区、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财政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确保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规范,收入应缴尽缴,及时足额入库。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制度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要将有关事项事先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公函转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要遵循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与本单位主体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本单位事业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拟投资方式的科学性、拟投资资产来源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

  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三)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不得利用以下资产对外投资:1.财政拨款及其结余;2.利用国外贷款,并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3.当年购建的实物资产;4.履行职能和发展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5.财政部门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清理规范

  (一)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及租赁合同进行清理。对有偿使用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底以前、不符合《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行资规【2009】640号)有关规定,租期过长、且租金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的,要组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租金价格进行评估,敦促单位与承租方协商,尽快调整相关合同内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对有偿使用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底以后,未履行审批手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隐患的,应尽快终止合同,督促单位认真整改,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规范。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资产评估或以市场公允价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要将签订的正式合同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四、认真清理单位往来资金中国有资产收入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属国家所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往来资金进行认真清理。对于以前已经进入该账户的资产出售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清理核实后一律在30日内按规定缴入市级金库。今后凡是属于国有资产收入性质的资金,要严格按照《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武财行资【2012】498号)有关规定,在相关税费结算完毕后及时缴入市级金库。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收缴按各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对照全市罚没收入(财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收入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自查自纠,采取措施,加强整改。要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纳入“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不得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入,私设“小金库”,久拖不缴和坐收坐支;不得挪用、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不得将国有资产收入擅自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

  (二)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监管等制度、办法,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或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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