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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区分

2024-07-11 02: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区分

  1、董事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公司法其他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2、董事长的任命: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中外合资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任董事长另一方任副董事长。

  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任董事长另一方任副董事长。

  3、董事的任期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

  中外合作企业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

  中外合资企业任期4年可以连任

  4、董事会成员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的撤换也由股东会决定。

  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名额的分配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由合营各方自行委派和撤换。

  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名额的分配参照其投资或合作条件协商确定,成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撤换

  5、董事会的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2次,需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每年至少召开1次,需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6、决议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中外合资企业一般决议根据章程规定,特别决议(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中外合作企业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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