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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中要注意哪些事项?

2024-06-18 13: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土地转让中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3、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土地转让

二、土地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土地使用权方式决定了转让条件有所不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三、转让土地需要什么材料

  转让土地需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土地需要除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外,还需要以下资料:

  (一)转让方须报材料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让合同

  3、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4、土地评估报告

  5、图件资料

  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

  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

  (二)受让方须报材料

  1、项目批复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3、上缴财局契税证明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

  (三)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土地转让中要注意哪些事项?的法律知识。综上可知,土地转让中需要注意原告、被告方之间的资料并且确认转让合同的形式和价格评估事宜。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找法网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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