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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工业建筑

2024-05-08 12: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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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工业建筑 5.2.1 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     3 Ⅰ类飞机库。 5.2.2 除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单层甲、乙类厂房,多层甲、乙类厂房;     2 高架仓库;     3 Ⅱ、Ⅲ类飞机库;     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5 高层厂房、高层仓库。 5.2.3 除本规范第5.2.1条和第5.2.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甲、乙类厂房;     2 单、多层丙类厂房;     3 多层丁类厂房;     4 单、多层丙类仓库;     5 多层丁类仓库。 5.2.4 丙、丁类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3 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条文说明 5.2.1 本条规定了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的厂房和仓库。本规范未明确耐火等级的厂房和仓房,可以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其耐火等级;当本规范的规定低于技术标准的要求时,还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5.2.2 本条规定的厂房和仓库均为发生火灾后易造成较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建筑。     高层仓库具有储存物资集中、价值高、火灾危险性大、灭火和物资抢救困难等特点。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大于7m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具有货架密集、货架间距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数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等共同特点。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是指价格昂贵、稀缺的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 5.2.3 本条规定的建筑为建筑规模小,总体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 5.2.4 物流建筑以丙、丁类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活动为主。本条规定了丙、丁类物流建筑耐火和布置的防火要求,以保障物流建筑的消防安全。物流建筑的耐火等级除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返回顶部 上一节:5.1 一般规定 下一节:5.3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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