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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按出资固定分红,是借贷还是入股投资?

2024-06-16 12: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当事人签订的入股协议不具有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一方入股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均按固定标准计算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借贷。

基本案情

原告资源县梅溪镇某经济联合社与被告某墙体材料公司、邹某等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1月,以资源县梅溪镇某经济联合社为甲方,某公司为乙方,某墙体材料公司为丙方,三方签订《入股养殖协议》,约定:甲方投资十万元给乙方,丙方负责乙方给与甲方每月固定分红,甲方不参与、不负责乙方经营,丙方为甲方与乙方的入股协议提供担保。甲方的投资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乙方与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投资本金十万元。后乙方某公司因故未能成立,丙方共分红三次给原告。因清理村集体经济扶贫资金,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资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原告只出资十万元,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是每月固定收取分红,该约定不符合入股合作经营的法定条件,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据此认定原告出借十万元给某公司,某墙体材料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一般保证担保,因某墙体材料公司的一般保证担保责任已过期,乙方某公司未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的发起人被告邹某返还原告借款十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投资与借贷虽然都是民事主体的经营行为,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借贷的本质特征是借款人按约付息还本,即“固定回报、不担风险”。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准确表述自己意图,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如双方约定入股投资,应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原标题:《【以案说法】按出资固定分红,是借贷还是入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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