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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中防晒剂的国内外监管现状(Ⅰ)

2024-07-12 10: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5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化妆品法规(EC) No1223/2009的附录VI 的修订法案2015/1298,将一防晒剂3-亚苄基樟脑(3-Benzylidene camphor)从原附录VI清单中移除,列至附录II禁用物质清单。

2013年6月,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防晒剂3-亚苄基樟脑的安全评估意见,指出基于其安全边缘系数低于100,具有潜在内分泌干扰性和多种激素活性,SCCS认为在化妆品中用作防晒剂浓度高于2%是不安全的。

2015年7月,SCCS发布关于防晒剂亚苯基双-二苯基三嗪(phenylene bisdiphenyltriazine)的安全评估意见,认为该物质在使用浓度为10%时可能具有潜在的遗传毒性和光毒性。2017年9月,因某化妆品公司提交了该物质的新数据,SCCS重新评估该物质用作防晒剂且浓度不超过5%的安全性,并征求公众意见,截至日期为2018年2月。

建议防晒产品相关企业分析RAPEX所通报防晒产品的被召回原因,并结合欧盟化妆品法规规定的准用防晒剂限制条件与SCCS的安全评估意见,对自身产品及时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尽早纠正以尽可能避免被通报。

2 美国

防晒产品,因其具有药物宣称(防止晒伤或降低由太阳引起的皮肤癌和早期皮肤老化的风险),在美国按照药品进行监管,但满足非处方药(Over-The-Counter, OTC)专著及其他相应法规要求的情况下按照OTC监管,不需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批准即可投放市场;否则为新药,需要FDA批准后方可上市。21CFR第352.10部分规定了16种可接受的防晒剂清单见表3。

由表3可以看出,美国允许使用的防晒剂少之又少,而新防晒剂列入该清单的路亦很艰难。出口美国的防晒企业应注意其浓度限制,以及防晒产品的相应警示语要求。目前,FDA审查的范围除关注防晒产品的安全性外,还包括防晒剂的有效性。如果违反相关要求,企业或产品很可能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列入红色名单, 从而造成名誉或财产损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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