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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鼓吹的美国“司法独立”的真相

2023-07-24 19: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全盘西化,不但是坏的选择,而且是最坏的选择。有前苏联的教训为鉴,我们没必要再去重复错误。

 

  最高院院长周强14日在北京谈及全国各级法院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掌握的几项内容,其中一项是: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这段话,让一些人很不高兴了,各种杂音响起来。这些杂音里面,最常见的也是最有迷惑性的应该算这句“没有司法独立,哪有司法公正”。

  公知真是混淆概念的高手,他们把周强院长的拒绝西方的“司法独立”解读为拒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主要指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检察院的独立检察权,以下同);还让很多人以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就必须让司法体系在政治和组织上绝对的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独立于党的领导。

  要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就需要搞清楚,世界上有绝对独立的司法体系吗?或者说,世界上有绝对独立于政党的司法体系存在吗?至少在公知最推崇的美国,没有这样的司法独立。

  一、公知最艳羡的美国司法独立就是绝对的独立于立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独立于政党吗?

  首先,美国的司法并非不真正独立,美国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和立法权是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我们就先不谈美国的联邦检查机关和司法部是合在一起的,司法部长也就是总检察长。美国的检察制度实际上是政府行政权的派生,有人就认为这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2006年,美国司法部长冈萨雷斯领导的司法部在一个月内先后解聘了八名联邦检察官,后来公布的文件显示,对布什的“忠诚度”不够是检察官们被解职的原因之一。就美国的检察权来说,在制度设计上,独立性还不如中国。我们就分析分析美国的法院独立性,美国的司法权一般指的是法院行使的审判权等权力。实际上,美国的法院也没有真正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构以及主要政党。

  以美国联邦大法官的任命程序为例,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有权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席位出现空缺时提名新人选,但选须经参议院下设的由20名参议员组成的司法委员会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对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还须经参议院全体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达到简单多数,提名才获通过。可见,美国联邦大法官的产生,一要有总统提名,二要经参院表决通过,并没有独立于司法和行政机关。

  美国联邦大法官的任命也没有独立于政党,产生的过程本身就是两党政治力量的博弈。比如,2016年,保守派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去世,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提名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梅里克·加兰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填补空缺,但提名遇到了共和党占优势的参院的拒绝,参议院多数党领袖、共和党人麦康奈尔当天明确表示,参议院将不会就加兰的任命举行听证会和投票。理由是什么?麦康奈尔在国会演讲时是这么说的:新一任大法官的任命将决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未来对重要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必须由下一任美国总统而不是将于明年1月卸任的奥巴马提名。麦康奈尔的意思说的很清楚:你民主党提名的大法官,倾向于民主党,不利于共和党,所以就不接受,宁可最高法院缺额持续一年之久,也不能让步。

  共和党此举,是与联邦最高法院的职权以及联邦大法官现在的站队形势有关。

  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最高法院拥有最高司法权,可以判定总统行政行为和国会通过的联邦法律以及各州法律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等。因为美国是判例法国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但可以审查法律,还可以创制法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自1991年共和党总统老布什任命保守派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至今,美国最高法院就一直是5名保守派大法官和4名自由派大法官的结构。在美国,共和党就是保守派,民主党就是自由派。保守派的大法官一般都是由保守派的共和党总统提名,自然也倾向于共和党,自由派的大法官一般是由自由派的民主党总统提名,也当然会站在自由派的民主党这边。斯卡利亚的辞世使奥巴马和民主党获得了改变美国最高法院党派力量对比的机会。这就是共和党为什么要利用把持参院的机会阻挡民主党提名的人成为联邦大法官。

  这个美国政治中刚发生不久的案例,其实是很能说明问题的:一,美国的司法独立从来不是绝对的司法独立,同样要受到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影响,法官的任命必须经过总统提名和参院通过,同样要受到党派之争的影响,大法官本人,也同样有自己的政治倾向,要不倾向于共和党,要不倾向于民主党,否则很难获得提名也很难获得任命。这样一来,涉及到重大影响的事件需要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要不有利于共和党,要不有利于民主党,结果取决于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党派倾向的力量对比。可见,不但美国最高院大法官的产生,就是法院的一些关键性的判决,同样离不开政治的影响,同样离不开两党的博弈,而且,本身就是两党博弈的结果,这种司法判决本身就是政治。美国的法院并不能脱离政治,而且对政治的介入超出一般国家。比如2000年美国大选,小布什和戈尔因为对佛罗里达州的投票存在争议,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因为7名大法官中有6名是由民主党人州长提名和任命,所以该州最高法院就支持了民主党戈尔的诉求,在棕榈滩等县可以继续进行人工计票。而5名保守派和4名自由派大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则两次以5:4的投票支持了共和党的诉求,最终支持了共和党获得这次有争议的选举的胜利。从这个美国经典的判例中,你能读出司法独立于党派独立于政治力量的结论吗?

  有人自然会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固然不能独立于党派之争,但毕竟是两个党派轮流执政,所以这不妨碍民主的实现。问题是,美国的两党在基本主张方面有什么根本的不同吗?美国两党有哪一个对美国现行的体制有异议并有改变的主张?美国的两党之间的主张,说起来还不如共产党内左右两派的主张差距大,有分歧的不过是一些相对细枝末节的问题。所谓的两党,其实为资产阶级一党的两派。有人说美国两党制为两党合作制,这句话真是道出了美国两党制的本质:表面为竞争,实质为合作。表面为两党制,实质为一党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是要接受资产阶级一党的领导。你能设想,美国最高院会有一个违背资本根本利益要挑战美国基本制度的大法官吗?美国法院系统的法官内部存在着保守派和自由派之争,但这种争议和分歧从来没有超出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边界。

  所以,公知一方面把美国的司法体系和政治体制作为标本要移植到中国,一方面却对美国司法体系要受党派影响,要接受资产阶级一党的领导视而不见。

  二、公知主张的司法独立在中国可行吗?

  还是以美国的司法独立为例。

 

  美国的司法体系,有两个突出特点:在政治和组织方面并没有独立于美国的行政和立法机构以及主要党派,在涉及重大政治、关系到两党私利的判决上从来是不独立的,但在普通司法判决上又很少受到其它权力的监督,以至于频频出现法官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现象,却又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措施,容易滋生大量的司法腐败。

  美国的司法体系设计是建立在一个假设基础上,即法官是道德天使。但美国的司法体制,并不能保证司法公正,也不能杜绝司法腐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腐败的效率更高。宾夕法尼亚州鲁泽恩县法院前法官夏瓦瑞拉和他的同伙、首席法官迈克尔·康纳瀚(MichaelConahan)收受两座私人青少年监狱承包商260万美元的贿赂,从2003年到2008年,他们先后把近3000名无辜的少年送进少年监狱,以增加囚犯的数量来保证私人监狱的利润。东窗事发之后,夏瓦瑞拉的2480个案子被推翻。这种司法腐败的规模和效率以及严重性,在中国是不能想象的,但是在美国却成为现实。美国纪录片《孩子换金钱》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美国每年有200万少年儿童被逮捕(原文如此),95%是非暴力犯罪。66%被关押的孩子再没有重返学校,美国每年关押的孩子几乎是世界上任何国家的五倍。 美国独立的司法体制,为了满足私人监狱的入住率和私人老板的利润率,把不该判的判了;同样为了资本的利益,该判的却没有人去管。自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以来,美国政府支付的伊拉克战争和重建援助经费,存在被大量侵吞的腐败现象。美国三大审计机构负责人在国会众议院作证时披露,在已审计的570亿美元中,约100亿美元被美国政府“浪费”了。审计机关预计,在尚未审计的3000亿美元中,将会查出更庞大的浪费金额。仅美国前副总统切尼的石油服务业巨头哈利伯顿公司一家承包商就吞掉了27亿多美元。但这些显而易见的腐败行为,却没有得到追究,不了了之。

  中国的公知以一些冤假错案为由,就要求中国改变现有的司法体制,学习美国“好榜样”。那么美国的司法体制就能够防止或者减少冤案的出现吗?除了我们前面提到的那个例子,两个县法院法官,五年时间就能为了一己之私制造2480个冤案,把3000多个无辜的孩子送进监狱。根据美国学界的研究,“美国刑事冤案的比例在1%-5%,通过比率推算,每年约有1万例”。此前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的一项研究表明,美国死刑错判率超过4%,这4%的犯人根本就无辜。大量的冤案存在,却很少有人被追究。2013年,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起冤案,检察官隐瞒了当事人无罪的证据,导致该案被告人被定罪入狱服刑25年。最终,这名检察官被定藐视法庭罪,判处10天监禁,500小时的社区服务和罚金500美元了事,这简直是美国式的“罚酒三杯”。而这还是多年来少有的一个因为制造冤案而被追究责任的司法人员。

  看完这些事实和数据,你还觉得美国的司法独立适合中国吗?美国的在押人数高居世界第一,美国的人口可是只有中国的四分之一。你想想如果按照美国的司法体制,得有多少人住进监狱。这就是美国的司法体制结出的“硕果”。公知要把这种最容易产生司法腐败的体制介绍到中国,是何居心?

  中国的司法体系,固然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司法存在腐败也是现实存在。但就因为中国有问题,就非要去学习另一种存在问题甚至是更严重问题的司法体制?人渴了,就非要饮鸩止渴?这是谁家的逻辑?

  三、公知为什么要主张司法独立?

  公知只会告诉你美国司法体制美好的一面,而关于美国司法体制的负面信息,从来都不在他们的视野之内。他们这么推崇美国的司法体制,是因为有他们个人利益的考虑。

  在中国,最推崇欧美司法体制的,是那些法学教授和律师里面的“法律党”。美国的这种司法体制,最受益的就是法学专业的人。法学在美国是最好的专业之一,法学毕业之后,无论是做法官还是做律师,都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和不错的收入。中国开办私人律师所的第一人段祺华就认为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的表征之一就是律师生意好不好:“美国15万亿GDP里有1万亿是律师业贡献的,占比超过6%。”而中国律师收入的占比只有万分之六,只是美国的1%。所以,在律师心里,美国法律体系亚克西。

  还有一个是这些人不能公开说,但是一直在心头萦绕的原因一些中国的法学和法务界人士,不但有一个来自台湾的美丽岛之梦,还有一个来自美国的总统梦。这个梦只有在他们梦想的“司法独立”体系里,才有实现的可能。为了一己之私,就把这种既无效率,又不能保证公正的司法体系引进中国,这些人用心何其毒也?

  中国宪法的司法腐败,确实比较严重。司法腐败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司法腐败,不是因为中国的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因为司法系统受到的外部监督不够。法律党公知告诉我们,要通过司法来监督公权力;媒体公知告诉我们,要通过媒体权力来监督公权力,问题是谁来监督司法权力和媒体权力呢?他们往往采取回避态度。

  “法律党”们推销司法独立,还有一个目的,而且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司法独立,来控制中国的司法权,用司法权来制约行政权,并终结党的领导地位,从而改变中国的政治制度。司法独立是手段,改变制度是目标。北大某公知教授不就赤裸裸的说“通过解决司法的问题,最终实现政治体制的改革”吗?

  公知的司法独立,要害是不受党的领导。但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司法独立只有在相对的意义上才是成立的,在绝对的意义上是不存在的。要不接受资产阶级一党的领导,要不接受无产阶级一党的领导。公知主张的“司法独立”,是要接受资产阶级政党的领导。

  说“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平”的江平,就把司法独立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强调司法独立,实际上是要加强法治;而强调司法服从党的领导,实际上是在恢复人治”。通过概念偷换创造一个伪命题,技术很娴熟,不愧是法学大佬。美国的司法独立应该属于江平心目中的“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趋势”,而这种司法独立,我们前面分析了它的弊端。从人治和法治的关系来说,美国的法官个人可以创制法律,才是最体现人治特征的司法体系。

  公知的很多概念不能望文生义,必须透过表面的文义理解,去考察公知在这些概念里面加进了什么私货。比如,公知的言论自由,就加进了自由不自由“我说了算”,所以公知的言论自由就变成了“我的自由我说了算,你的自由也是我说了算”,“我们正在讨论自由,丫给我闭嘴”。再比如宪政,按文义理解,宪政就是严格遵守宪法,在宪法的框架内依宪行事。但公知的宪政却没这么简单,他们的宪政不但不是以尊重和遵守现行宪法为最高准则,反而是以否定和推翻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基本前提。说到底,是不是宪政,还是要公知说了算。不符合公知标准的,宪法也不能算数。公知不就说过“写进一党领导的宪法不能叫宪法”吗?更讽刺的是公知的司法独立,夏俊峰被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处死刑,按说公知应该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吧,主张司法独立的人最起码应该包括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吧,但公知对判决的结果不满意,就开始大规模使用话语权各种质疑。说起来,在中国,最没资格谈司法独立的就是这些不尊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公知。

  公知主张的司法独立体系大体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司法系统独立于党的领导,共产党的领导在司法面前止步。二是司法系统独立于人大,人大不能对司法行使监督权。三是,司法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个特点,是中国的司法独立已经具有的特征,已经在宪法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第一和第二个特点,是公知希望有,但中国并没有也不可能有的。因为如果公知的第一个和第二个主张实现,就跟中国现在的宪法严重违背,那就要对宪法进行伤筋动骨的大改,当然也是对现行的根本政治制度的彻底颠覆。显然,公知主张的“司法独立”是违反依宪治国原则的。

  四、中国应该怎么做?

  周强院长这次的讲话,其实并没有什么新内容,只是对过去曾经强调的再次强调了一次。周强院长的讲话,完全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最喜欢讲宪政的公知,这个时候眼中就无对现行宪法的尊重了。

  可喜的是,这次最高院并没有被公知的话语权泡沫吓倒,而是连续推出几篇文章进行回应。虽然这几篇文章对于公知所主张的“司法独立”的批判性严重不够,影响了文章的说服力,但至少表现出一种不退缩的气势。

  我们要公开的承认我们的司法体制还不完善,还有很多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所以我们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在现行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对目前存在的司法权力受行政权力干预等突出问题,逐步的加以解决。比如四中全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最近在全国设立跨区域的巡回法庭,都是积极的尝试和探索。

  但司法体制改革绝不是要推倒制度,移植美式的或欧式的政治和司法体制。全盘西化,不但是坏的选择,而且是最坏的选择。有前苏联的教训为鉴,我们没必要再去重复错误。国家搞乱了,错误的代价承担者是人民是国家,而不是那些随时可以移民的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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