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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教授”罗翔,有新职

2024-07-01 15: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据湖南大学法学院网站消息,11月7日下午,岳麓法学名家讲坛第13期于湖南大学逸夫楼报告厅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应邀开讲“法定犯与空白罪状”。

当天晚上,罗翔又来到了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中南大学。

11月8日,中南大学新闻网发布消息称,11月7日晚,中南大学兼职教授聘任仪式在新校区毓秀楼116举行,罗翔受聘为中南大学兼职教授。仪式上,中南大学校长李建成为罗翔颁发兼职教授聘书、佩戴校徽。罗翔表示很荣幸成为中南大学的一员,他将把中南大学授予他的身份当一种动力与支持,与中南大学共同进步。

聘任仪式后,罗翔在毓秀楼和声堂作主题讲座。

另据中南大学法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介绍,11月7日晚,罗翔受邀于中南大学毓秀楼和声堂开展12·4宪法日系列活动之“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关系”主题讲座。

罗翔以“罪刑法定”与“罪行法定”为引,通过一对红领绿鹦鹉的买卖案件,层层深入展开。他指出,在刑法补充性视域下,在坚持司法独立性的同时,每一个法律人都应树立审慎发动刑罚权的意识,杜绝重刑化思想。他通过讲解互联网信息服务、私自办学与非法经营等真实案例,深入剖析国家规定的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揭示了法律法规中蕴含的立法智慧。最后,他围绕“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讲述了两个“张三”的真实经历,警示我们每一个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背后是许多不幸与遗憾,法律人应当矢志不渝捍卫法律尊严而不失人性温暖。

在交流互动环节,罗翔对听众提出的行政不法边界的扩张对司法权力及国家权力秩序的影响、如何训练自己的法律直觉,以及法学家的研究能否使社会更趋近正义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答。

据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网站消息,11月8日上午,长沙理工大学特别邀请到知名法学家、法治教育推广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作《罪刑法定与刑法的解释》的专题讲座。

讲座伊始,罗翔以“刑”“歼”“伐”等汉字的历史演变为切入点,结合邓宝驹案等系列具体生动的案例,对照法律条文,对“刑法”的双重机能作了重要解释,其认为刑法不仅是惩罚犯罪的来源,同时也是限缩惩罚犯罪权力本身的依据,刑法具有“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双重机能。

接着,罗翔以其丰富的实践经验与同学们对热点刑事案件如“收购玉米案”进行交流互动,并总结出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其认为“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要求在形式的基础上追求实质,将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司法机关只能适用规则,不能创造规则。最后,罗翔总结出刑法解释包含三个步骤,形式解释、实质解释之法益、实质解释之伦理。

在湖南期间,罗翔还给湖南省检察干警作了一场专题讲座。

据湖南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11月8日,湖南省检察院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作《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系》专题讲座。本次讲座采取“线上+线下”形式,推动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共享。

讲座中,罗翔从罪刑法定和罪行法定、刑法的独立性和刑法的补充性、违反规章和违反规定、国家规定的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等方面,用生动详实的案例数据、幽默风趣的授课艺术,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讲授。

11月9日,罗翔来到了湖北省的武汉学院。

据武汉学院网站介绍,11月9日,应武汉学院法学院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来校开展《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主题讲座。

罗翔以著名的“邓宝驹案”为切入点,引出了刑法的双重机能,即刑法既要惩罚犯罪,也要保障人权。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理解刑法时,允许扩张解释,但禁止类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要求在形式的基础上追求实质,司法机关只能适用规则,不能创造规则。他说,作为法律人,不要幻想追求最好的选择,而是避免出现最坏的选择。

罗翔谈到,刑法解释共有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形式解释,即不能超出语言的极限;第二道防线是实质解释之法益;第三道防线是实质解释之伦理道德。整场讲座中,罗翔通过丰富的案例,将刑法条文与现实生活融会贯通,引发现场师生的思考与共鸣。

罗翔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主要著作有《圆圈正义》、《刑法罗盘》等。除学术研究与授课外,罗翔长期专注于法律普及与法考教学,B站粉丝数近3000万,曾获2020年中央电视台年度法治人物、2021年中国新闻周刊年度法治人物。

来源:澎湃新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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