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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新书来了,14 组张三搞不懂的法律悖论,比推理小说还烧脑

2024-06-18 00: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这就是罗翔,从法律出发,到最后却不止于普法。恰如他一再强调的那样,“法律是对人性的最低限制”,而在此之外,我们还需要随时警惕内心的幽暗,接受道德的约束。乃至通过探讨和思考法律相关的问题,锻炼思维,摒弃偏见,走出独断。

新书《法律的悖论》正是要向大众传达这一点,这也是罗老师认真创作两年所推出的大众法律思维普及书,据说比《法治的细节》更系统,比《刑法学讲义》更好读。

熟悉罗老师的人都知道,各种活动中,他都有意在输出法律中的悖论的观点。还曾在《法律的细节》里写道:“法治在我看来,只是一种悖论性的存在。法治要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又要限制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本身,防止它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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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何为悖论?在新书的序言里,罗翔如此诠释,“从公认的前提推导出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就是悖论。”

譬如法律,法不容情,却又法中有情;又如刑法,惩罚犯罪人,但又保护犯罪人;再如犯罪,究竟是邪恶才犯罪,还是犯罪才邪恶?这些一体两面的问题,相互矛盾的立场,竟都有它的合理之处,一切皆因法律中无不充斥着似非而是的悖论。

罗老师在《法律的悖论》一书中,就通过14个经典案件,深入浅出地辨析了法律与案件中的盲区,帮助大家看清法治的核心。

其中,不乏热点话题,例如去年引爆全网舆论的“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受害人几经易手,数次被拐卖,最终还遭到非法囚禁。今年4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董某民犯虐待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认定其他几位参与拐卖的被告人拐卖妇女罪,分别服刑并处相应罚金。

对此,罗翔指出,在这一案件的判决处理中,虽然适用了相对较重的刑法,但是却并未追究董某民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因为已经过了为期五年的追诉时效,同时也并未追求其强奸罪的责任。而这里就涉及到“对向犯”既可同罪同罚,又可异罪异罚的悖论。

所谓对向犯指的便是,“存在两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如受贿罪与行贿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毕竟缺失任何一方,犯罪行为就不会成立。

而“对向犯”又分为“共同对向犯”跟“片面对向犯”两种,简单来讲前者所对向的双方都有罪(如买卖枪支罪),后者只惩罚一方,另一方则不被视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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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关于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量刑,买卖双方就属于片面对向犯,也就是说只有卖方会被惩处。到了1991年《拐卖决定(简称)》出台,首次增加了收买型犯罪,买方按律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不过,为了避免打击过猛,同时还规定了免责条款——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罗翔犀利地指出,由于免责条款的存在,很长一段时间,大多数买方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导致民众误认为拐卖有罪,收买无罪,“这无疑助长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蔓延。”

2010年,《惩罚拐卖意见(简称)》出台,对这一免责条款进行了一定的司法限定,认为“可以不追究”不等于“一律或者必须不追究”。但在罗翔看来,“司法的修补无济于事,无论如何限定免责条款,都无助于加大对买主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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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即更是直指问题核心:“当立法出现了巨大的漏洞,想要通过司法手段进行修复,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即便自2015年起,收买人口犯罪与拐卖人口犯罪成为真正的共同对向犯,但和其他的共同对向犯相比,双方量刑明显失衡。为了进一步佐证这一点,让大家切实地感受到这种荒诞的失衡,罗老师还列举了一番“人与物的比较”。

他指出,与动物相比,同样是收买行为,刑法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买卖同罪同刑,譬如卖或买二级保护动物,基本刑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与植物相比,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无论出售方还是购买方依然同罪同刑,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甚至“买具尸体配阴婚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最高可判七年”,但换成人,量刑却大不相同了:“买个活人当老婆,最高却只能判三年,怎么都有点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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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番论证讲解下来,既能让读者明晰相关法律规定,又能帮助大家思维提升,认知升级,网络上那些永远都吵不完的热点争议在其有理有据,旁征博引的解读中,变得明朗清晰起来。

书中,罗翔总是这般围绕着某个悖论,以具体的案件进行阐述分析,发散多元视角,引导读者以开放的眼光,批判性的思维去探索与思考。更难得的是,身为法学人,罗老师并不规避法律中所存在的盲区,相反还循循善诱地帮助大家认识到法律的不足。

归根结底,是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学会接受对立观点的相对合理性。”同时,也要警惕单一的价值观及唯一论,“当每一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答案的正确性总是可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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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在大家的常规观念里,犯罪一定有悖道德,也与邪恶挂钩。而书中提到的另一个案件,却令人陷入沉思。

一个罹患重度抑郁的高校女生,从海外购买精神类药品,并如实填写了收件地址,然后被轻松抓获,后被控走私毒品罪。(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既是药品又是毒品)。尽管法院考虑到此案有情可原,最后对该女生判处缓刑,但从此她的人生轨迹被改变。

所以,究其犯罪本质,到底是因为犯罪所以邪恶,还是因为邪恶所以才构成犯罪呢?这背后分别代表着“自体恶”与“禁止恶”,也有人因此将刑法中的犯罪区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前者是违背伦理道德的犯罪,如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后者是因为法律的禁止而成了犯罪,被贴上恶的标签。

最后,罗翔写道:

“犯罪是一种恶,这种恶不仅因为它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更为重要的是因其内在的道义上的可谴责性而成了一种恶。缺少二者中任何一种的恶。都不是犯罪。”

“犯罪是一种恶,这种恶不仅因为它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更为重要的是因其内在的道义上的可谴责性而成了一种恶。缺少二者中任何一种的恶。都不是犯罪。”

并在文末向所有人发出一记灵魂拷问,“如果你的家人身患重病,你会冒着犯罪的危险去给他治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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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思考,以及理智与感性的拉扯在阅读《法律的悖论》的过程中,不时会跳出来,给人当头一棒。而所有的悖论无不是在提醒我们:“人类是有限的,理性是有瑕疵的。不要陷入理性的自负,更不要用‘最好’去拒绝‘较好’;能够避免最坏,可能就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这就是今天,《法律的悖论》所能带给我们的阅读意义。就像人类存在的本身就是一种悖论,当你仰望星空时,会发现人类如此渺小,但唯有人类才会仰望星空,这何尝不是一种伟大?愿大家都能于悖论中开拓思想,“走出刺猬式的思维独断,接受狐狸式的多元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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