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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修订和修正
在日常编辑稿件的过程中,笔者经常看到有关法律“修改”、“修订”或“修 正”的文章。究竟应该如何区别这三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又该如何正确地运用它们 呢?以下,笔者想结合自己的实践谈一点看法。
本报 3 月 4 日 B3 版《如何计算商标争议期限的起算日》一文的原稿中 13 处提 到“《商标法》修订”,同日 B1 版头条文章《尽快修改〈商标法〉
加强民族品牌 保护》的原稿中也多处提到要“修订《商标法》”。笔者在编辑稿件时,将《如何 计算商标争议期限的起算日》一文中的 13 处“修订”全部改为“修正”,而将《尽 快修改〈商标法〉
加强民族品牌保护》一文中的“修订”改为“修改”。之所以 如此修改,是因为《如何计算商标争议期限的起算日》一文中的“修订”全部用于 修饰经过修正施行的《商标法》,而《尽快修改〈商标法〉
加强民族品牌保护》 一文中提到的“修订”,只是一位人大代表针对《商标法》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 因此改用“修改”相对“修订”来说更为笼统,也更为妥帖。
那么,“修改”、“修订”和“修正”三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现代汉语词 典》第五版对三者进行了明确的解释。修改指“改正文章、计划等里面的错误、缺 点”,修订指“修改订正(书籍、计划等)”,修正指“修改使正确”。相比较而 言,修改的外延最大,修订次之,修正则最小;而从内涵来看,修改与修订较为接 近,都是改正错误、缺点的意思,而修正则明确地指向“修改使正确”,其更具体的 意思是对缺点和错误部分进行修改使之正确。从运用角度来说,如果法律修改的内 容较少,仅涉及部分条款,通常采用修正的方式,可称之为部分修改。这种情况下, 立法机关需要发布一个专门的立法性文件,具体列举修改的内容。该专门的立法性 文件又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修改决定,一种是修正案。前者如 2007 年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 定》,对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后者以我国现行 1982 年宪法的四次修正 和 1997 年刑法的七次修正最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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