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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是怎么“卖”出去的

2024-07-08 06: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虽然你有了维权的意识,但是在与投资方交易的过程中,你还是要特别谨慎。最终能拿到怎样的权利,还要看编剧的地位和履历,优秀的编剧能获得更多——这是天经地义的。我们在此根据法律和行业惯例,并结合不同级别编剧可能享有的待遇和权利,对交易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相应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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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叫把自己的剧本“卖”给别人呢?

  在编剧独立创作了一部剧本(并非履行委托创作合同约定)时,编剧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将自己的剧本“卖”给别人的,那么著作权中的哪些部分可以“卖”?怎么“卖”呢?

  首先,“卖”剧本实质上卖掉的是编剧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编剧作为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上规定的诸多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分别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一般而言,署名权等人身权利无法转让。具体“卖”出的权利,应当在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所以卖剧本,实际上是编剧以一定的酬劳为对价,向制片公司许可或转让一定著作权财产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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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鉴别靠谱的中介?

  通常编剧行业所称的“中介”指的是一些开展剧本代理或者版权代理的机构。由于编剧很多时候写完剧本可能没有时间和精力自己去推介给制片方,为了方便起见,就会将剧本授权给剧本(版权)代理机构,再由版权代理机构和制片方或发行商洽谈。

  由于版权代理机构会同时掌握大量剧本的授权,也更加了解编剧、制片方、发行商的信息,因此更容易将合适的剧本推荐给合适的制片方。故而剧本代理也不失为一种提高交易效率的方式。

  但现实情况往往是,有些“不靠谱”的中介会滥用其信息优势的地位,损害甚至压榨编剧的利益。因此和中介进行洽谈时,必须谨慎判断,小心翼翼地绕开不靠谱的中介。我们提供两点较为合理的建议。

  首先,你可以通过直接询问、利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渠道,对中介进行一些简单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交易对象的基本信息;交易人士的工作或授权证明;制片人、剧本购买者的历史交易信息;调查他们是否存在负面新闻等。

  其次,在沟通过程中,你也可以利用自身的经验,对其专业性和信誉做出判断,如是否积极、真诚,接洽程序是否规范,是否遵守行业交易惯例,网站、微博、公众微信号等宣传渠道是否正规,是否具有统一标识,出价是否合理等。如果你认为自己尚缺乏独立评判的能力,可以咨询相关的行业专业人员或法律咨询机构,听取意见。

  通过对中介的初步了解和排查,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较大的中介,减少日后合作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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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剧本的购买者,究竟以什么方式卖剧本?要签署哪些文件?

  判断购买者基本靠谱后,就可以和购买者进一步协商交易的细节。不过,这时候也不要掉以轻心,应谨慎对待。

  首先,要明确自己需要签署的合同性质,即究竟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出卖自己的剧本。依据《著作权法》和司法实践,编剧卖剧本主要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完成。“许可使用”指的是编剧许可他人以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使用自己的剧本,被许可人获得的是一项或者多项使用权。比如,编剧许可制片公司将自己的剧本改编成电影,从而获得报酬,这实际上就是对剧本摄制权的出卖。而“转让”指的是编剧将著作权财产权利中的一项或者几项,以合同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所有。

  “转让”和“许可使用”的区别在于“转让”使编剧永久性失去部分著作权,也就是说,编剧从此丧失了已经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权利人。而“许可使用”并不会影响编剧作为著作权人的地位,使用人仅仅有权使用,并且编剧可以和使用人约定使用的期限、方式、是否独家(独家意味着编剧不能再将同样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一般来说制片公司都会要求独家的摄制权)等。

  其次,要了解在签署合同的同时是否还要出具其他文件,比如授权书就是经常作为合同附件的重要文件。很多时候,制片公司会要求编剧在正式的合同签署前先行签署一份授权书。

  这时,编剧要防止制片公司在授权书上做文章。

  防止授权书与原合同内容不同 授权书是为了出示方便而出具的简要文件,也就是正式合同排除交易价格后的部分条款内容,一般包含权利授权的期限、范围、内容、行使限制这些核心内容,起到证明的作用,作为附件,与主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一定要严格检查授权书的内容是否与原协议相同,如果授权书的范围写得比原协议大,或者简略、遗漏了限制条件,都可能产生对编剧不利的后果。

  防止以立项为由先签署授权书代替交易合同 以影视项目为例,制片公司往往需要编剧另行出具授权书才能在广电管理部门进行剧本立项。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编剧抱着反正这并非正式合同的想法,所以草草地签署了授权书,这样其实是非常危险的。如果双方未能就正式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而编剧却签署了授权书,制片公司很可能凭借授权书的内容主张已经获得授权,进而拒绝向编剧支付报酬。所以,一旦这样“倒置”的情况发生,编剧应当在主合同中加上排除冲突条款:“为立项而出具的授权文件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所以,编剧一定要清楚自己签署的文件的目的、具体内容之后再签字,且在正式合同文本签署前不要草签授权书,别等到被坑之后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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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能让自己的剧本卖得好?

  所谓剧本卖得好,其实就是编剧通过剧本的权利许可实现剧本的价值最大化,使得剧本能卖出好价钱、产出好作品。一般来说,这主要依靠三个因素:编剧地位、市场需求以及授权方式。

  大咖们总是最有话语权,如果编剧已经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产出过一些不错的作品,那么在价格谈判上将会非常有优势,而相对的,刚起步的编剧则需要耐心一些,先积累经验,在价格上做出适当的让步。

  市场需求也可以称为“题材热度”,比如青春题材与科幻题材故事的热捧就体现了热度的重要性,或者,某几个公司同时抢一个剧本的时候,价格就可能自然抬高。

  至于授权方式,其实是剧本交易中编剧最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常被许多编剧忽略的问题(甚至有些大编剧)。所谓授权方式,广义上包括编剧许可制片公司的权利类型、行使渠道、授权性质(独家或非独家)以及其他必要的限制等。

  以摄制权为例,编剧可以将其划分为电视剧、电影、戏剧、网络剧等不同形式的摄制权,分别许可给不同的制片公司,而且针对不同的形式采用不同性质的授权(比如网络剧一般可以采取非独家授权,电影多为独家授权);同时,即使是独家许可,也要对许可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如果制片公司因故在两年内未对剧本投入拍摄,那么编剧就有权收回授权,重新出卖给其他制片公司。这种针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进行分渠道授权的方式,相当于对剧本的分散投资,以达到减少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的效果。

  总之,要慎重慎重再慎重,谨慎地对待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了解其处理的问题以及可能涉及的权利。切记不要草草签字,而是要清楚地告诉剧本购买者:“我需要将合同拿回去仔细看两天。”如果自己实在无法确定的,不要忘了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助。

  (注:以上文字摘编自《打草稿:编剧思维训练表》一书附录,由如是娱乐法团队撰写并制图,想要了解更多写作技巧、剧本交易、版权保护、编剧法律常识,可购买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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