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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约定适用与救济程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24-07-16 07: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小额诉讼程序的修改,是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的重要成果之一。其中,该法第165条以原第162条为基础,调整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约定适用、救济程序等内容,对于进一步发挥诉讼程序高效便捷终局纠纷的制度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地帮助读者理解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妥善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文将节选《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第165条的相关内容与大家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5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01小额诉讼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而且只适用于审理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也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02小额诉讼案件是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特殊的简易程序,因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首先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即小额诉讼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将其表述为,“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本条则更加明确地表述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两者并无实质性差别。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如果不符合这一条件,即使标的额非常小,也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这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中新增加的限定条件,即只有金钱给付性质的案件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谓金钱给付类案件,一般是指当事人仅在金钱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案件。对于当事人除给付金钱外,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之所以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限定于金钱给付案件,是因为涉金钱给付的财产纠纷在涉及财产利益的范围上能够明确认定,而除金钱给付财产纠纷以外的那些财产利益,如果转换为金钱数额来加以确定就可能增加程序的复杂性,比如要不可避免地通过对有关财物的鉴定、资产评估等方法来加以解决,若超出了一定标的金额,就可能导致适用简易程序甚至普通程序,故与小额程序的特点与性质不相吻合。

这一限制排除了大量非金钱给付或含小额金钱给付的复合标的案件等简单案件的适用空间,同时配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可以有效防止小额诉讼程序的普遍性适用,客观上也将有助于小额诉讼案件数量维持在可预期的合理数量范围内。

03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

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小额诉讼程序时,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满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条件。据统计,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 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万元左右。但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小额诉讼程序以来,小额诉讼程序总体适用率一直偏低,制度功能未充分发挥,这与标的数额设置过低、适用门槛较高存在一定关系,有必要作出调整完善。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中,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将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

一是从试点效果看,适当提高标的额标准,有效激活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优势,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全国试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121.32万件,占民事一审结案数的20.74%,较试点前上升15.04个百分点,整体规模相对合理,能够有效兼顾审判质量、效率和当事人权利保障,试点地区当事人普遍反映,小额诉讼程序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途径。二是从标的额标准提高的幅度上看,50%的比例主要是根据试点情况确定的,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经测算,2019年至2021年,全国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分别为4.2万元、4.7万元和4.9万元,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平均工资将达到6~7万元,欠发达地区平均工资将达到3~4万元。总体上看,50%的比例设置所对应的数额较为适中,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社会对小额的一般认知,也有助于形成科学的案件结构。三是从域外司法实践看,各国小额案件标的额总体上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同步提高,2012年至2019年间,英国从5000英镑提高到1万英镑,折合人民币约8.67万元。美国各州小额诉讼适用的金额标准从1000~7500美元调整为2000~15 00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38万元~10.36万元。截至2019年,各国适用标准折合为人民币后也在5万元左右。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额是指当事人起诉时确定的诉讼请求数额,对于持续发生的违约金、利息等或者存在特定计算方法的,应当以当事人起诉之日确定的金额总额作为标的额。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约定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中,基于程序相称原则,降低程序成本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国家司法资源的有效使用和优化配置问题。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能否约定适用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修正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采取强制主义,小额诉讼由法院依职权决定适用,当事人无权选择。第二种观点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应贯彻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自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即一定标的额以下的案件,采取强制主义,标的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案件,采取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

2012年《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第一种观点,此次《民事诉讼法》则进行了修改,改采第三种观点,即规定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这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时也扩大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小额诉讼所涉标的额的上限扩大到了法定标的额以上4倍以内的幅度。

这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是原被告诉前约定适用,也可以是立案后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适用。案件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充分告知原被告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可以征询当事人双方意见。如果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当事人双方一经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则上不得反悔。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依然不包括可以约定选择排除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如果小额、轻微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司法资源无法更多地投向更为复杂的民事纠纷,从而最终导致司法资源的配置失衡。为有效提升司法资源利用效率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不能选择排除其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程序

理想的小额诉讼程序应该是在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价值目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兼顾判决结果的准确与公正,故救济程序设计非常重要。综观其他国家与地区的规定,小额诉讼制度一般都实行一审终审,也有实行原则上一审终审,例外情形允许上诉的。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能作出的不准确的裁判,应当提供何种救济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和避免诉讼成本过高,小额程序中应采取一审终审和再审相结合的主张。第二种观点认为,为了贯彻小额诉讼之简便、快速特点,应尽量适用比较简易化的上诉审程序或复核程序,允许当事人择一行使。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采取一审终审,但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裁决申请复议或者异议一次,如果出现错误,可以提起再审。但也有观点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使之充分发挥其经济、快捷的效用,否则实质上就违背了一审终审的原则。

当小额诉讼案件在法院作出裁判终结之后,应该给予对不公正判决补正的机会,但同时小额程序的基本价值目标也应严格遵守。就审级制度而言,某一诉讼经过的审级越多,诉讼耗费的时间就越长,成本就越高,特别是我国广大农村距离中级人民法院一般较远,采取上诉的形式会造成诉讼成本的攀升。相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来说,标的额本身就小,为了很小的标的额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诉讼费用,并不利于纠纷和争议的解决,反而可能扩大矛盾,产生额外的纠纷和争议,最终可能违背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特点和属性。因此,《民事诉讼法》最终采纳一审终审观点,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也即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不服的,不允许上诉,但没有禁止当事人申请再审。

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满足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要求,具有大众化、成本低廉化、效率最大化的特点,这也是小额诉讼程序区别于其他简易程序的根本特点之一。

本条规定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标的额标准、适用范围、救济程序等,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便捷终局解决纠纷的制度优势。

原标题:《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约定适用与救济程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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