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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2023-03-14 13: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绍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绍政复〔2020〕13号

 

申请人:尹某。

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尹某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的绍柯信公〔2020〕3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申请,3月27日收到补正申请。本机关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证据。行政复议期间,本案依法于2020年5月13日中止审理,2020年7月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1.申请人申请事实清楚,申请内容属于主动公开内容,符合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且是被申请人制作的政府信息,应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2.所涉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政府信息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履行管理职能的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垂直领导,国务院办公厅主管。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申请人提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的〔2020〕2号补正告知书,证明作为被申请人上级行政机关对于同类申请已经受理,应对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指导性和改正作用。故,申请人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2020年3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信息需要加工、分析,因此无法提供,并建议其通过档案途径查询,被申请人已完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1.经核实,被申请人2015年前制作、保存的信息已均移交区档案馆。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单位档案移交之事实,并建议其通过档案途径查询符合规定。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从内容看,需被申请人分析、加工甚至重新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并无不当。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2020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0年3月13日对申请人予以了答复,并通过EMS邮寄方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完全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请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案依法予以处理。

现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1日,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贵单位在1997年~2002年期间,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企业制度改革政策,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资过程中相关资料,包括:1.所涉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村办集体企业名单;2.转资前企业性质,产权关系;3.清产核资,产权登记;4.签订转资合同,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范标准;5.其他相关出让,租赁,拍卖等资料;6.相关公证书,房产证,土地证;7.有无转资企业,在三改一拆中被当地政府违法,全部建筑强拆清理分文未赔偿的企业名单”。2020年3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绍柯信公〔2020〕3号),书面回复申请人“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明确,需要大量分析、加工、汇总工作,根据《条例》(注:该告知书前文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简称,以下同)第三十八条,本机关无法回复。本机关2015年之前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均已移交绍兴市柯桥区档案馆,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议你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前往柯桥区档案馆查询(区档案馆联系电话:84138135)”。2020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绍柯信公〔2020〕3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补正告知〔2020〕2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信封、绍柯信公〔2020〕3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单号和投妥凭证、档案数据交接文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繁杂,且部分信息的特征性描述并不明确。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书中也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明确。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并未按照上述规定予以指导、释明并告知申请人补正,而是直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绍柯信公〔2020〕3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期限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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