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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纳税服务及其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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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纳税服务及其优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贾琳琳

  [摘 要]近年来,在“十二五”规划对政府转型和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的新形势下,纳税服务已成为税收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如何构建一个高效的纳税服务体系,以适应税收管理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仍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完善。本文在分析了纳税服务的理论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开展纳税服务的现状及不足,最后针对我国实践发展情况提出了对未来时期优化纳税服务的设想。   [关键词]纳税服务; 发展阶段; 纳税服务优化;   一、纳税服务概述   深刻理解纳税服务的概念,才能为我国基层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实践活动提供准确的理论支持和行为导向,才能在实践中更好的落实税务创新对纳税服务的要求。   不少人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纳税服务进行定义。   有人认为纳税服务是以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为对象,帮助、指导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还有人认为纳税服务是作为政府公共部门之一的税务机关,为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一系列持续、有礼、及时的服务。也有人把纳税服务作为综合性和管理型的税收征管工作,认为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按照纳税人自觉、主动、及时、完整的办理各项纳税手续的合法合理期望,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的、全面的、便捷的、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不管从哪个角度进行归纳,都有其合理性。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38号文中对纳税服务的定义是: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这是当前较为全面、权威的定义。   总之,纳税服务的内涵要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通过行政方式改革和机构改革,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其基础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纳税服务的范围、基本要求和基本方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部分。   二、我国纳税服务的发展情况分析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为纳税人服务”的概念是于1993年12月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1996年7月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确立的。2001年,纳税服务正式写进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从而确立了纳税服务的法律地位,表明纳税服务不再只是职业道德要求的范畴。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专司纳税服务职能的行政机构――纳税服务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0月下发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对纳税服务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00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组建了新机构“纳税服务司”并有了明确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机构、人员。   我国纳税服务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发展进程而发展变化着,具体的,可以以我国政治经济改革进程中的三个大的事件为分水岭,划分为三个阶段:   1.初始阶段。从1993年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纳税服务”概念开始,伴随着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1997年的《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的出台,提出了新的征管模式: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重点稽查。   2.发展阶段。以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为标志,纳税服务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具体措施有:(1)成立省一级税务机关直属的纳税服务中心。(2)创立“一站式、一窗式”办税服务。(3)因地制宜推广多元化得申报方式。可见,这个时期,各基层税务机关开始主动探索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开始重视纳税服务的内涵。   3.再发展阶段。此阶段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特别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纳税服务工作从理念和实践上都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认识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展到要满足不同纳税人个体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要,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满足个性化需要和社会公共需要,并实现二者的同步发展;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质和量要同时满足不同纳税人个体的需要。   三、对创新纳税服务优化的再思考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2012年我国将初步形成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的纳税服务工作格局。因此,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纳税服务优化:   1.加强纳税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纳税服务能力建设,必须以转变观念为前提。当今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公众对政府的职能提出了新的诉求,要求政府担当起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服务公众需求的责任,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想长久保障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加强纳税服务意识是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始终不容放弃的。   2.建立完善的能力培养平台。学习培训是能力培养的基本途径,没有一个现代化的能力培养平台,纳税服务能力不可能得到有效提升。能力培养平台的培训的内容既包括拓宽纳税服务内容又包括创新纳税服务的手段和方式。真正体现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为纳税人提供丰富多彩的符合时代和法律要求的服务。   3.借鉴国外经验。美国“以服务为治税宗旨”型的纳税服务体系:美国现已将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责任,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并有详尽的发展战略、业务规划、信息技术绩效测算体系为支撑。在与纳税人打交道的执行策略方面,通过信函、电话等各种渠道与纳税人增进沟通;有效利用信息资源,尽快鉴别出可能发现不遵从问题的纳税人;重视蓄意的不遵从行为,由犯罪调查中心专门对其进行调查;对纳税遵从者实施完整统一的服务策略等。      参考文献:   [1]张学清.纳税服务与现代税收.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年第8期   [2]李建新.“纳税服务”需要理性认识.中国税务,2010年第5期   [3]徐光烈.对基层纳税服务能力的调查与思考.涉外税务,2010年第1期   [4]包清泉.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水平的再思考.北方经济,2010年第2期   [5]陈捷.纳税服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涉外税务,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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