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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甄”异议“纯甄千里眼“失败,哪些问题值的我们深思?

2024-05-29 15: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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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分析下这个案件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纯甄”主要为29类商标,纯甄商标在奶制品里较为知名,影响力较大。

被异议人:浙江尚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纯甄千里眼”为5类商标

1.异议人以29类去异议5类,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失败

被异议商标“纯甄千里眼”:第5类“医用眼罩;浸药液的薄纸”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纯甄”商标:第29类“黄油;奶油(奶制品)”等。

经审查,商标局局认为:

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因而此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2、异议人以5类去异议5类,构成近似商标,异议成功

异议人“纯甄”商标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配方奶粉”等商品。

被异议商标“纯甄千里眼”:第5类“医用眼罩;浸药液的薄纸”等。

“纯甄千里眼”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婴儿尿布;浸药液的薄纸;消毒纸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3、同在5类但未在同一群组的,不构成与被异议人近似,异议失败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眼罩;医用棉;敷料纱布;防溢乳垫;医用敷料;救急包;药枕”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虽然都是5类,但类似群组不同,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4、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被异议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做答辩,并不影响异议出裁定结果。但被异议人若未对异议人的理由做出合理解释的,难免会影响结果。因而异议答辩肯定是有意义的。

当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时,申请人需要保持冷静,和代理机构共同努力力求答辩成功。代理机构通过答辩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尽最大努力去获准注册。

5、异议人不服可以做无效宣告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若“纯甄”不服此异议裁定,可以对“纯甄千里眼”商标提出无效宣告,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

6、被异议人不服,可以做不予注册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纯甄千里眼”若对不予注册的“浸药液的薄纸;婴儿尿布;消毒纸巾”商品不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做不予注册复审,复审期限15天。

总结

对“纯甄”来说:

商标保护不是一件简单的申请事宜,如果你提出了异议,商标局未采纳,请不要放弃,商标局不采纳,不代表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品牌发展不易,值得奋斗到底!!!

对“纯甄 千里眼”来说:

知名品牌异议他人的商标,很多情况和自身行业不同。对方的商标和自己的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是否相同,消费对象是否相同,是否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等,都是商标局重点考虑的因素。若有明显的不同,做好异议答辩,很多情况是可以准予注册的。

同时建议申请人从一开始选择去独创商标名称,避免打擦边球,将自己卷入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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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网上申请时,电子申请除代理委托书和主体资格证明外,其他材料是否需要盖章?

答:异议申请书和异议理由书都是在线填写,不需盖章。上传的证据如果认为有必要需上传有盖章的材料,可以上传盖章材料,无硬性要求。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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