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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3〕50号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儒生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RMJLB4J 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弘高社区西湖安置区C区27栋2701号一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杨依 联系电话:150*****818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组 2022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校园周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现场发现在收银柜台中及收银台旁的货柜上有各类香烟在售,但是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发现的烟草制品有:大前门1条、白沙烟(红运当头)1条、软白沙1条、黄盒芙蓉王2条、红塔山(新时代)1条、芙蓉1条、黄鹤楼(峡谷柔情)1条、精品白沙烟1条、中南海1条、云烟(云龙)1条(每条烟中有10包),另有散装精品白沙烟8包、红塔山(新时代)8包、黄鹤楼(奇景)7包、七匹狼(纯境)6包、红双喜8包、贵烟(金百合)10包、玉溪(软包)9包、荷花烟9包、白沙(尚品蓝)5包,合计180包。本局于2022年12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2月30日,当事人来本局配合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22年8月年检未通过,剩余部分烟草未销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期后在高桥进过一次货,未保存进货票据,此次共购进红塔山(新时代)2条、芙蓉1条、中南海1条、云烟(云龙)1条、七匹狼(纯境)1条、红双喜1条、贵烟(金百合)1条。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期至本局执法人员上门检查,共卖出烟草制品黄盒芙蓉王20包、软白沙10包、精品白沙烟12包、红塔山(新时代)2包、黄鹤楼(奇景)3包、七匹狼(纯境)4包、双喜2包、玉溪(软包)1包、荷花烟1包、白沙(尚品蓝)5包。现场检查发现有烟草共180包未销售,具体如下。 该店烟草购销情况如下: 序号 品种 数量 (包) 进价 (元/包) 售价 (元/包) 违法经营额 (元) 违法所得 (元) 1 大前门 10 3.5 6 60 0 2 白沙烟(红运当头) 10 14 16 160 0 3 软白沙 20 5.5 8 160 25 4 黄盒芙蓉王 40 22 25 1000 60 5 红塔山(新时代) 20 8.5 10 100 3 6 芙蓉 10 2 3.5 35 0 7 黄鹤楼(峡谷柔情) 10 26 30 300 0 8 精品白沙烟 30 8 10 300 24 9 中南海 10 8 10 100 0 10 云烟(云龙) 10 12 15 150 0 11 黄鹤楼(奇景) 10 18 25 250 21 12 七匹狼(纯境) 10 13 15 150 8 13 红双喜 10 8.8 10 100 2.4 14 贵烟(金百合) 10 8.8 10 100 0 15 玉溪(软包) 10 16 22 220 6 16 荷花烟 10 24 28 280 4 17 白沙(尚品蓝) 10 12 16 160 20 合计 / 24 / / 3625 173.4 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625元,违法所得17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及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总额及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均已经当事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本局于2023年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3〕22001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国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及第二款第(三)项“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本案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五条(二)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3.4元; 3、罚款人民币725元; 以上2、3项合计人民币898.4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账户: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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