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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裁判规则:建设工程纠纷,竣工日期如何认定

2024-07-17 10: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案争议之建设工程项目自2011年4月起,三建公司与宏伟公司共同将已经建成的房屋钥匙向购房户进行移交,现购房户已经装修入住,宏伟公司并接收了其余部分房屋。原审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宏伟公司接收房屋并已经投入使用,三建公司移交房屋,转移占有之日为案涉工程的竣工之日并无不当。

在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上述司法解释关于竣工日期的认定即为一种法律方面的推定,其能够排除相关鉴定报告中与法律推定相矛盾的鉴定结论。在本案案涉工程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并已经投入使用的情形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四川广源会计师事务所相关鉴定报告中涉及“项目未竣工验收部分工程量未完工”部分及“工程总造价”部分,并进而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并已经竣工,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5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94号

(一)关于竣工日期的认定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区分为实际竣工日期和视同竣工日期。由于2011年10月1日的竣工验收仅是单项工程的验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案涉工程整体验收合格的证据,仅凭现有证据,难以确定竣工日期,人民法院只能确定视同竣工日期。

2012年8月10日的《哈尔滨日报》载明,案涉工程于2012年8月8日落成开诊。哈尔滨日报系当地党委机关报,具有公信力,且该文系哈五院在该报刊登的专刊,该文内容载明的落成开诊日期应当视为该院认可的案涉工程投入使用日期,因此,应当将2012年8月8日哈五院投入使用的日期视同竣工日期。一审法院将哈尔滨日报刊登相关专刊之日的2012年8月10日视同竣工日期的认定有误,但是,鉴于竣工日期延后2日的认定对四海园公司不利,而该公司并未提出上诉,本院尊重其处分权,仍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将2012年8月10日视同竣工日期。

6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480号

2.关于竣工日期。首先,众鑫诚公司虽向本院提交了2010年7月13日《房屋顶帐协议》、2010年8月1日《佳和鑫居1#、4#楼工程进度专题会议纪要》等证据,用于证明2010年4月30日讼争工程并未竣工,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之规定,在双方就实际竣工日期发生争议时,应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而从功达公司在一、二审中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看,众鑫诚公司在2010年4月30日前已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对讼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上述四家单位以及众鑫诚公司均在验收意见一栏中签署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故二审判决将讼争工程的竣工时间认定为2010年4月30日并无不妥。

其次,众鑫诚公司虽主张功达公司向贺兰县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各栏内容均是事先填好盖章,日期由功达公司根据需要填写,但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再次,众鑫诚公司还主张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该主张亦不能成立。因为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竣工应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而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提交给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竣工验收备案只是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所应办理的手续,故是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不能作为认定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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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高明律师,中共党员,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2017年8月入选江苏省第一期青年领军律师人才库。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全市仅8人),政府采购专家委员会委员;南京大学连云港校友会总法律顾问;本科毕业于中国药科大学。

2003年起供职于知名上市药企,担任法务负责人,长期对接检察院、公安局等政法部门,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2013年创办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建设工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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