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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竣工结算的原则
竣工结算的原则如下: 1.任何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全部完工、经提交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以后方能进行; 2.工程竣工结算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禁套用国家和集体资金,严禁在结算时挪用资金和谋取私利; 3.强调合同的严肃性,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4.办理竣工结算,必须依据充分,基础资料齐全。 二、竣工结算与竣工决算的区别竣工结算与竣工决算的区别如下: 1.二者包含的范围不同: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 竣工决算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及预备费和投资方向调解税等费用。 2.编制人和审查人不同: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人员编写,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时抄送有关设计单位。 3.二者的目标不同 结算是在施工完成已经竣工后编制的,反映的是基本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 决算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核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依据,是反应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找法网提醒,竣工决算要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投资效果。 三、竣工结算的公式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计算公式: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调整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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