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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7-17 07: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档案资料管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工作要求,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现有的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全面清理。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简并征管资料,合理简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传递环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

二、充分利用电子数据信息,减少纸质资料。对各管理系统中能够生成、存储的资料不再另行印刷纸质资料。

三、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保管、调阅以及样式等,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各地需要变更的必须向省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税管理的相关卷宗及文书暂未列入此次档案资料规范范围,有关资料样式及使用规定由所得税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促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管档案资料,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文书、凭证、报表、账册等纸质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正确使用省局统一种类、样式、规格的税收表、证、单、书等征管资料。各市、州局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其他征管资料,需报省局备案。

第四条 各种税收管理系统中能够生成和保存的内部税务文书、台账、报表等电子信息,不需输出纸质资料存档,各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通过各种税收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申请事项流转审批的,可只保存纳税人报批的申请资料,其他审批环节不需纸质流转。

第五条 征管档案资料采取分户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档案资料按纳税人分户建立,实行“一户式”管理;个体档案资料按业务类别分类建立,实行“联户式”管理;未纳入企业档案和个体档案的其他征管资料建立分类征管档案。个体建账户档案比照企业档案管理。

第六条 对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经审验与原件相符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后,不得要求纳税人再重复报送上述资料。

第七条 征管档案资料按征管业务岗位职责的划分进行采集、审核、录入、传递、整理、归档和保管,各岗位人员应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管档案的分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档案按存储介质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类;按业务对象分为纳税人管理类档案和税务机关管理类档案。

第十条 纸质档案是指以纸张为记录载体的档案。

电子档案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形成的,存储于电子介质上的档案。主要存储介质有磁盘、光盘、U盘等。

第十一条 纳税人管理类档案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反映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法律关系的征管档案。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税收证明、发票管理、待批文书、申报征收、欠税管理、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税收法制与执行等征管资料。纳税人管理类档案分为企业档案和个体档案两类。

税务机关管理类档案是指税务机关为加强内部管理、对税务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或反映工作成果所制作的内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发票内部管理、税收会计核算、各类报表和帐册等征管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档案包括日常管理档案和各类卷宗。

日常管理档案以粘贴簿的形式按年归档,内容包括:税种核定、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保全强制、非正常户管理、核定审批管理等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的按规定不需立卷的征管资料,以及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各类卷宗按管理事项分别成卷,包括:

(一)征收管理类:税务登记卷宗(含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卷宗)、纳税评估卷宗、欠税管理卷宗、日常检查卷宗、发票管理卷宗等。

(二)流转税管理类:资格认定卷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卷宗、流转税减免税审批卷宗、车辆购置税管理卷宗等。

(三)所得税管理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卷宗、企业所得税管理卷宗、企业所得税备案卷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卷宗等。

(四)国际税务管理类:反避税卷宗、涉外纳税评估卷宗、涉外税务审计卷宗、涉外售付汇卷宗等。

(五)进出口税收管理类:进出口管理卷宗、免抵退税审批卷宗等。

(六)计划统计类:纳税申报汇总册(采用数据电文申报的年末报送一次纳税申报)、税收缴款书汇总册、企业财务报表汇总册等。

(七)税收执法类:税务行政处罚卷宗(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卷宗(一般程序)、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卷宗(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复议卷宗等。

(八)税务稽查类:税务稽查卷宗。

第十三条 个体定期定额户档案包括:税务登记类、核定审批类、日常管理类。

税务登记类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等装订册;

核定审批类包括: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等装订册;

日常管理类包括: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保全强制、非正常户管理、欠税管理、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等装订册。

对个体定期定额户的行政许可卷宗、行政处罚卷宗、税务检查卷宗需单户成卷。

第十四条 各类卷宗包含的内容和装订顺序详见《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卷宗目录》(附件1)。

各类表证单书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附件2)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征管资料的采集和传递

第十五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采集是指各岗位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和业务流程的要求,取得、制作征管资料或录入、导入电子数据。

第十六条 税收征管资料取得或制作后,各岗位人员应当以原始资料为依据,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各岗位人员在制作文书或录入、导入各类电子数据时应保证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八条 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完毕后,各部门要按照征管业务流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传递。

第四章 征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 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需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条 税收征管资料由具体经办部门或最终审批部门的相关岗位人员负责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局各部门整理和归档的内容: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整理和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包括:流转税管理类卷宗、所得税管理类卷宗、国际税务管理类卷宗、进出口税收管理类卷宗、行政许可卷宗(增值税发票)、税务行政处罚卷宗(一般程序)、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卷宗(一般程序)及其他税收征管资料。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和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包括:延期申报审批卷宗、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卷宗、死欠核销卷宗、行政许可卷宗(普通发票)及其他税收征管资料。

计划征收部门负责整理和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卷宗(包括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卷宗)、纳税申报清册、税收缴款凭证汇总册、税务行政处罚卷宗(简易程序)及其他税收征管资料。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和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包括:日常管理档案(包括非正常户认定)、税务登记卷宗(包括注销税务登记卷宗、个体税务登记类装订册)、发票管理卷宗、纳税评估卷宗、欠税管理卷宗、日常管理卷宗(包括个体日常管理类装订册)、核定审批卷宗(包括个体核定审批类装订册)、日常检查卷宗、企业财务报表、税务行政处罚卷宗(简易程序)及其他税收征管资料。

税务稽查部门负责整理和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包括:税务稽查卷宗及其他税收征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税收征管资料应按月整理,定期装订成卷。档案卷皮的样式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税收征管档案内的文书资料按有关规定或重要程度、发生时间进行排序,同时在文字或表格页面的右上角填写页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在装具或在声像材料背面逐件编号,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备注表。

第二十三条 个体定期定额户档案按科(分局、所)或岗位按月分类装订成册。同一业务涉及多种征管资料的,按户归集后再装订成册。

第二十四条 税收征管档案装订要整齐、牢固,不压字、不漏页,厚度适宜,去掉金属物,采用三孔一线的办法装订。

第二十五条 电子档案由各类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管理部门负责备份,查询或证明手续由数据库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章 征管档案的保管和借阅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征管部门设征管资料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保管税收征管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登记、保管、查阅、销毁制度。

第二十七条 税务登记卷宗(包括个体税务登记类装订册)于次月15日内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本年度的其他税收征管资料于次年2月底前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的要求,加强征管资料档案室的建设,对征管档案资料进行专库、专柜保管。

第二十九条 征管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按照税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保存期为10年。

税收征管档案、卷宗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公历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税收征管档案保存期满,应填写销毁清册,经主管科长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要两人以上在场,并请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或其他原因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原主管税务机关有关部门要及时清理档案资料,办好移交登记手续,由征管部门负责传递或挂号邮寄,严禁纳税人自行携带档案资料到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借(查)阅档案时须经主管局长同意后,办理借(查)阅手续。税收征管档案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或复制时,由借阅人出具借条,标明档案号、页码数、经手人、返还期限等。对借出的档案、卷宗要及时收回,并认真检查有关事项。

外单位查阅档案时需持单位介绍信,报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场进行,需要复印的,由档案保管人员负责复印。

第六章 征管档案的检查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损毁、丢失税收征管档案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税收征管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税收征管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采集、传递、整理和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五)隐匿税收征管资料、不完整移送的;

(六)不认真审核把关造成数据严重失真的;

(七)未按规定保密的;

(八)利用税收征管资料营私舞弊的;

(九)其他过错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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