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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通知你单位发票异常了该怎么办?看完就知道了

2023-07-09 07: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其三,A**公司、B**公司的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公司税款损失的发生是由于B**公司的违约行为引起的,但A**公司未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这一消极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即双方行为的结合才导致最终损害后果的发生。

综上,B**公司因A**公司违约受有损失,双方在此过程中均有过错,且双方过错与本案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符合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B**公司与A**公司应分担本案损失,本院认定双方均担上述损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来源:小陈税务08

评析:

一、取得失控发票时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

虽然说“失控发票”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以及异常凭证在范围上有所区分,但是基本上在税务处理上具有一致性,一般都是按照异常凭证来处理。

1.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企业取得失控发票的税务稽查应对

在税务实践中,企业经常会因为取得失控发票而被税务机关稽查要求进项转出、补缴税款、暂不予退税、罚款等,涉及犯罪的甚至被移送公安侦查。那么,企业一旦取得失控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税务稽查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1.积极与税务机关取得沟通,说明情况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下游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后,随即会对受票企业展开税务检查或者稽查,受票企业在检查或者稽查过程中,应积极与税务机关取得沟通,说明案件的事实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准备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文规定了,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受票方在与上游企业交易的过程中,平时应做到以下三点:

(1)证实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受票方在交易过程中应注重保存双方货物交易的合同材料(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等)、产品出入库单、过磅单等。

(2)证实货款有真实的支付

受票方在向上游企业支付货款时,应尽量走对公账户,保存银行转账凭证等证实货款支付的单据。在支付款项时,还行与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金额保持一致。

(3)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受票方在接受上游企业开具发票时,应要求其开具与真实货物交易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货物名称、金额、数量都要与真实交易相对应,不得存在“变名”销售的情形。

黄俊涛,律师、会计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具备良好的“税务+法律”知识储备和多年的税法实务经验。曾就职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京师(武汉)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涉税法律服务领域,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税务案件,涉及破产、并购重组、石化、贵金属(黄金等)、煤炭、钢铁等大宗商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产品收购、医药、房地产、进出口税务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对于行业税收痛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和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对于逃税、虚开、骗税、走私等刑事犯罪辩护策略也有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公开发表涉税文章及论文300余篇。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委托的《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等著作编撰,合著《出口退税实务与合规管理》(法律出版社)。

律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岳家嘴山河大厦41楼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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