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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2024-04-07 00: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局于2022年3月2日做出《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温环乐罚催〔2022〕2号),2022年3月3日执法人员进行直接送达,但当事人加工场已停止生产,且无法联系到当事人;4月28日邮寄送达到当事人身份证地址,当事人不在家,无法送达(非本人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温环乐罚催〔2022〕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5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温环乐罚催〔2022〕2号

当事人:武传军  男  汉族  安徽省阜阳市人

身份证号码:34120319*******033

身份证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后楼村武**号

公司地址:乐清市湖雾镇隔溪村

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送达的温环乐罚〔202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罚款捌万元人民币。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计柒万玖仟贰佰元人民币[加处罚款额:自2021年9月13日算起至今,计8万元(罚款额)×3%×33天=7.92万元]。

合计交款额壹拾伍万玖仟贰佰元人民币。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到乐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四队办理缴款手续(缴至乐清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当事人如不服本催告决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法制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又不履行行政催告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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