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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7-03 02: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发布日期: 2021- 10- 08 10: 22 信息来源: 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科技局,财政局,人才办,经信商务局,金融办;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商局、财政局;嘉兴港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创建省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行动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7〕31号)文件精神,制定《嘉兴市科技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嘉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

嘉兴银监分局

2018年1月19 日

嘉兴市科技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深化科技金融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切实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金融机构入库条件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专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类服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风险投资等金融机构。

(一)科技银行

1.科技专营银行,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科技支行”,或满足《嘉兴银行业科技专营机构评估引导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业务专注度、服务便利度、人员有效性、考核独立性等相关指标要求的,以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为主要目的科技专营银行。

2.科技信贷机构,是指经嘉兴市创建省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领导小组认定并报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银行机构。

3.其他科技信贷专营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专门的产品和服务流程;

(2)有专业从事科技信贷的独立部门和人员队伍。

(二)科技保险公司

1.专业科技保险公司,是指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专业科技保险机构。

2.其它科技保险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专门的产品和服务流程;

(2)有专业从事科技保险的独立部门和人员队伍。

(三)科技担保公司,是指经嘉兴市创建省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领导小组认定并报市政府同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

(四)创业投资基金,由政府出资参股或经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联合认定通过,以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基金公司。

第二条 科技金融支持企业入库条件

嘉兴市科技金融支持企业应当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嘉兴市科技金融支持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嘉兴市范围内注册的中小型企业(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

2.企业具备可持续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良好的管理团队,研发人员占比和研发投入占比符合有关规定;

3.企业已经完成产品研发,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已经形成经营现金流或已取得有效的业务订单;

4.企业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的能力;

5.自愿接受科技金融机构的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二)嘉兴市科技金融支持企业还须同时具备以下特定条件之一:

1.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优势)企业;

2.列入“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及国家、省“千人”“万人”企业;入驻各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载体创办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3.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达到20%、或企业员工大专以上学历占比达到50%以上、或企业研发活动活跃且正在承担实施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并且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

4.其它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金融机构的认定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等单位成立“嘉兴市科技金融机构认定小组”,按第一条要求,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二)各类金融机构提交申请表和第一条明确的有关条件的材料。

(三)嘉兴市科技金融机构认定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并经公示后予以入库。

(四)对科技金融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将视为不再符合科技金融机构条件,经公示后予以移除出库:

1.上年度对入库企业未有效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

2.未按要求及时进行线上操作和资料、数据更新的;

3.年度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4.其它不符合科技金融机构条件情形的。

第四条 科技金融支持企业的认定

(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单位成立“嘉兴市科技金融支持企业认定小组”,按第二条要求,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认定采用全年受理、在线申请、线上审核认定、定期公布的方式进行。

(三)企业注册登录嘉兴科技金融支持企业管理服务系统,完成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企业概述和融资信息等的填写申请。

(四)嘉兴市科技金融支持企业认定小组成员单位每月进行线上联审,联审通过并经公示后发文予以入库。

(五)对科技金融支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将视为不再符合科技金融支持条件,经公示后予以移除出库:

1.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中小企业型标准的;

2.企业关停并转实际停止运营的;

3. 企业未按照要求在每年5月31日前更新年度财务报表及企业信息的;

4.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

第五条 科技金融支持企业的管理服务

(一)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建设嘉兴科技金融支持企业管理服务系统,对科技金融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申请、企业的融资申请、科技金融机构的融资受理、贷(投、保)后管理以及数据统计、分析评价等实行线上运行。

(二)完善科技金融信用服务体系。推进科技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等服务体系建设,科技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记录。对违规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科技项目和享受科技金融及其它优惠扶持政策。

(三)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规范发展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评估、流转、监管等方面的中介服务,逐步建立一批集评估、咨询、法律、财务、融资、担保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企业和科技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的科技金融服务。

(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协调机制。建立服务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密切政府、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加快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做好科技金融支持企业系统与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服务,开展日常申报受理,科技金融信息发布、对接与服务等工作。

(五)建立科技金融支持企业工作的评价考核机制。

1.加强对科技金融机构的评价考核,由市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相关考评办法,对科技金融机构对入库企业的融资受理响应情况、服务支持情况、资料填报及时性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考评。

2.加强对企业入库工作的评价考核,由市科技局制定有关考评办法,对各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入库率、入库企业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科技金融机构和入库企业的标准,做好认定和入库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科技支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嘉科高〔2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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