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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2024-07-11 17: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苏价医[2013]18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药品加价率的政策。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馈赠等后的价格。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购进价格如低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应以实际购进价为作价基础按规定加价率相应降低零售价格。

    二、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要严格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销售药品。

    三、破除“以药养医”机制是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二次议价”或变相“二次议价”,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医改过程中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到位。要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测算、确定药品实际购进价格,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规定制定零售价格;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目前要重点加大对“二次议价”或变相“二次议价”,不执行规定加价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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