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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16: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上述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概念广泛适用于合伙企业,不仅适用于金融产品层面。且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相关事务。

(三)管理人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根据上述规定,管理人是基于理财等委托管理关系产生的概念,在私募基金领域,管理人特指的是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后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主体。

(四)三者的关系

目前在私募基金领域,特别是在合伙型的私募基金内部设置上,因该等私募基金产品的表现形式系合伙企业,故该等私募基金因合伙人组成角色复杂及各自利益考虑,一般会设置“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三种角色。但是如果该等合伙企业未备案成私募基金产品的,仅作为普通合伙企业存在的,则该等合伙企业只会出现“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角色。故管理人并非等同于GP。

此外,目前私募基金领域常引用的“双GP”模式,其实主要包括两种,即双GP(即双普通合伙人)和双管理人,并非单指双GP模式。

二新规下的运作模式探讨

(一)现行监管要求

1、禁止设立“双管理人”模式的私募基金产品

2018年8月,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进行了更新,在基金产品备案中新增了对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的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的要求,同时还取消了双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入口。

2019年12月2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三)【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该等规定则明确禁止双管理人模式。

2、符合相关要求可以设立“双GP”模式的私募基金产品

2020年2月10日,基金业协会上线“《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相关问题解读”免费课程,课程中肯定了双GP模式私募基金,但同时也提出了具体要求:(1)该类型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只能一家,GP可以有多家,但需要就该等设置说明合理性;(2)当GP与管理人分离的,GP与管理人应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关系可以是员工或股权);(3)针对关联关系的理解,在基金业协会资管系统中明确要求GP和管理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基金管理人应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同时上传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2023年5月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合伙型基金,应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得通过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式规避本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2023年9月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适用本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由此可知,双GP模式目前仍是被允许的,但是需要的前提条件是“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且“不得通过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式规避本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3、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设立“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模式的私募基金产品

“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指合伙型私募基金存在2名GP且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口径,“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模式下,如果基金管理人担任其中任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另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即便为非关联第三方,也是允许的。

双执行事务合伙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GP、执行事务合伙人完全分离,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口径,若基金管理人不在“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架构的合伙基金中持有任何份额,基金管理人只要与其中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强关联关系,这种特殊模式也是被认可的。具体参见下图(基金管理人与GP1存在强关联关系):

基金管理人与GP、执行事务合伙人完全分离

(二)主要模式探讨

1、模式一:双GP单牌照(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该模式下,GP1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并同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GP2则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具备相应牌照,可以仅被视为一名合格投资者和普通合伙人(如下图所示)。这种模式下,私募新规仍然允许。

双GP单牌照(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2、模式二:双GP单牌照,双执行事务合伙人

此种模式下, GP1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并同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GP2虽然不具备基金管理人牌照,但仍可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如下图所示)。合伙企业法允许存在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况,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时亦可以录入多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两个GP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均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3、模式三:双GP双牌照,应分情况

此模式下,合伙企业的两名GP均为已登记之持牌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中一名GP实际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如下图所示)。这种模式是否符合新规的要求,将取决于实际担任基金管理人的GP是否同时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若基金备案在GP1名下,则GP1应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同理,若基金备案在GP2名下,则GP2应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当然,GP1与GP2构成“强关联关系”的情形下,不受上述要求约束。

双GP双牌照

4、模式三:双GP与基金管理人分离

此模式下,合伙企业仍然有2名GP,但采用外部委托管理的模式,管理人不直接担任基金的GP/执行事务合伙人。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GP1,则无论GP2是否为持牌机构,GP1必须与外部基金管理人存在“强”关联关系(如下图所示)。同理,如果GP2而非GP1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则GP2应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强”关联关系。

双GP与基金管理人分离

(三)《登记备案办法》新规实施后,成功完成备案的基金案例

1、管理人与“双GP”完全分离

根据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平台上的查询信息以及工商登记信息,吉仓(天津)物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A”)的内部结构即为管理人与“双GP”完全分离的情况。基金A的基本信息及架构如下:

关于基金A:①管理人未担任基金的任何一名GP/执行事务合伙人;②根据公开信息可知,两个GP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是GP1即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管理人的全资子公司,与管理人构成“强关联关系”;③两名GP/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2、双GP

根据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平台上的查询信息以及工商登记信息,亳州宝捷会健康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B”)系属于标准化的“双GP”模式,基金B的基本信息及架构如下:

3、双GP、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双牌照

根据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平台上的查询信息以及工商登记信息,重庆新奕生态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C”)的基本信息及架构如下:

关于基金C:①两名GP/执行事务合伙人均已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②两名GP/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关于双GP项下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划分

(一)双GP项下管理人的职责

2022年4月18日发布的《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案例六,基金业协会认为:即使基金合伙协议存在约定,若非管理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筛选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实质上管理私募基金,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让他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

同时,《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再次确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此外,《私募条例》明确规定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3)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4)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6)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由此可见,基金业协会认为基金管理人事务执行的核心在于基金管理人应当执行投资决策事务。

(二)双GP项下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

根据私募基金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直接负责私募基金的管理事务。双GP模式中,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分离的情况下,根据基金文件的安排,私募基金的相关管理事务均应当由管理人自行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仅可以合规的方式适度参与基金的运行并协助管理人开展管理工作,但不能约定其直接负责基金管理事务。此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宜、负责管理合伙企业印鉴和账户、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协议等)。

(三)双GP项下,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的费用收取

1、双GP项下执行事务合伙人费用收取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由此可知,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获得执行事务的报酬,但该报酬应仅对应其参与基金管理事务以外的其他合伙事务,主要是为执行事务收取的服务费,并非管理费。

需要释明的是,《资管新规》规定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按照上述分析,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收取管理费,那同样不得收取管理费中的业绩报酬。但执行事务合伙人参与基金超额收益(业绩报酬)的分配并无明文规定禁止,在基金文件有明确约定且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GP可以参与分配,但是应注意与管理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GP分配比例不应和担任管理人之GP相近或比其更高。

2、双GP项下管理人费用收取

《关于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通知》规定“基金管理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从私募基金中收取的固定费用,用于覆盖私募基金日常开支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础运营成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项下的专属费用科目,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基金管理费”名义收取相关费用。”管理人可以收取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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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奇慧

中国政法大学 本科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硕士研究生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文丰投融资业务部专职律师

执业经验:

股权类:

•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码:30092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担任主办签字律师;

• 江苏某食品企业IPO项目、深圳某电子贸易企业IPO项目、深圳某跨境物流企业IPO项目,担任主办签字律师;

• 上海保利建锦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利集团旗下公司)多个地产并购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并担任主办律师;

•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16)部分信托、固有投资、优先股发行项目;

•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99)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369)2018年收购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红杉资本、松柏投资、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96)、东方邦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项目;

• 泸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项目;

• 阿尔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6019)、江西杨氏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7480)成功挂牌新三板项目。

债券类及其他:

• 红星美凯龙集团旗下子公司重庆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购房尾款ABS(及后续多次循环购买)设立,并担任主办律师;

• 红星美凯龙集团旗下子公司“华泰资管-福州爱琴海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CMBS)设立,并担任主办律师;

• 重庆迪马股份实业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65)“中泰资管-SAC大厦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CMBS)设立,并担任主办律师;

• 重庆迪马股份实业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65)“中泰资管-迪马股份供应链金融1-N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供应链ABS)设立,并担任主办律师;

•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上海宇培(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ABN)设立后相关法律服务,并担任主办律师;

•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至今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永续中票、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多次注册及发行项目,并担任主办律师;

• 红星美凯龙集团旗下子公司重庆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并担任主办律师;

• 红星美凯龙集团旗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上海鼎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龙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及多只产品备案登记,并担任主办律师;

• 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并担任主办人员;

• 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开封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常年、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编辑 | 张娅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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