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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社团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6-26 10: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有关部门、各基层团组织、各学生社团: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社团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团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共青团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9年7月4日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社团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新媒体平台的运营,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思想引领、文化宣传、风采展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是指学生社团创建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等网络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学生社团要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学生社团建设新媒体平台要在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示工作。

第四条 新媒体平台运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平台审批备案

第五条 学生社团新媒体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学生社团各类新媒体平台均须向校团委申报备案并填写《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社团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

第六条 新媒体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等信息及维护方式如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报校团委备案。

第七条 学生社团年审时,学生社团新媒体平台同时年审,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责令其注销账号。

第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了新媒体的学发社团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在本办法公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提交备案表。

第三章 平台内容发布及审核

第九条 各学生社团新媒体平台运营和管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主要以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发布学生社团的工作动态,宣传学生社团活动,应弘扬社会主旋律,传递校园正能量。

第十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制度。学生社团挂靠单位要加强对学生社团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作为新媒体发布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指导教师作为终审人对其发布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用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或商业广告。

第十一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危机应对时,新媒体平台应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发布相关信息,为保障学校中心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新媒体平台不得发布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2、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4、宣扬邪教、迷信。

5、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8、违背公序良俗。

9、损害学校声誉。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平台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在新媒体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校团委。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及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账号密码变更机制。学生社团新媒体平台的管理者不应超过两人,账号密码仅限指导教师及管理者掌握,操作密码应定期进行变更。在管理者毕业或需更换每届管理者时,必须由指导教师收回账号密码,修改后发给新的管理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团委将责令其停止该行为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注销账号,停止新媒体运营;违反法律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1、新媒体建设运营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内容的;

2、新媒体建设运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运营新媒体账号的;

4、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办法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

 

 

 

 

 

 

 

 

 

 

 

 

 

 

 

 

附件: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社团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

学生社团名称

社团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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