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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是“社工”吗?

2024-07-11 13: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们不妨可以将上述机构和从业人员作如下一些梳理:

一、法律地位不同

其实,在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之后,我们对自己的身份认同不应该再有如此多的“模糊”和“尴尬”了。

因为,你所“谋生”的机构(单位)应该都是具有相应的法人主体的,而它们的法人主体属性直接决定了你自己是个什么样的人儿。而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只有明白了自己是什么样的人,你才会知道自己此刻在哪儿,将来又会往何处去——由此决定了自己的人生道路应该如何定位、如何一路走下去等人生“大问题”。

《民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有三大类型的法人主体,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我们不妨摘录原文如下,请大家仔细“辨读”:

一、营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二、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三、特别法人:《民法总则》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从各类社区里的机构属性上看,大致包括五种类别的法人主体,即:

1、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执法类单位。2、企业。3、事业单位。4、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民法总则》里这两类组织已经具有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一“特别法人”资格,其法律地位与“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其实是一样“明朗”的)。5、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前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法总则》最新确立的非营利法人组织)。

各类社区机构不同的法律地位,自然就决定了其从业人员不同的职业属性。比如,你在机关里工作,自然就是公务员;在事业单位工作,自然是事业编制;在社会组织工作,那就属于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

而“社区工作者”,由于从属于很多行业,又从事着差异巨大的职业活动,而其编制更是五花八门的,所以我们很难统一“称呼”他们是什么样的人,只能按照其单位属性“分门别类”地“称呼”他们。

二、职业属性不同

机构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从业人员的不同职业身份。

但是,目前“自我身份认同”(看到这个“概念”,我们的第一反应是青少年时期的心理特征之一,从社会组织的成长周期来看,确实可以将其界定为“青少年时期”)比较“模糊”的,是上海数量“庞大”的“社区工作者”。

那么,到底怎么去称呼“社区工作者”呢?

按照2014年12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第二条中对社区工作者的定义为:“在本市居民区和街道、乡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街道、乡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这些“社区工作者”,包括“目前主要由就业年龄段的居委会全日制工作人员,街道、乡镇中心聘用人员,街道、乡镇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区县党委、政府批准纳入的人员构成”。

而“职能部门下派社区的专职工作人员,在梳理整合并与职能部门脱离直接管理关系,转由街道、乡镇统一管理使用后,可分批认定、逐步纳入”。也就是说现在可能属于“条里”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将来可能统一归并到“块里”来聘用。

《管理办法》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第(二)款又规定,“正式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统一由专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区工作者签订”。这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7年通过的新的《民法总则》里,已经统一“改名”为“社会服务机构”了。

其实,不管自己是跟街道、乡镇的哪个中心或者“社区(会)工作站”(这里的社会工作站,绝非是专业意义上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也不管这个机构以前是叫“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好,还是如今改为“社会服务机构”也罢,其统一的“身份”是社会组织,或者可以叫“非营利法人组织”,而其从业人员的身份属性,应该也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

由于上述这类从业人员统称为“社区工作者”,这就是我们会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那些自称是“社工”或“社工编”的“社区工作者”的原因。

那么,社区工作者能够简称为“社工”吗?

我以为这也是一个误区!

中国文字(文章)的魅力很多时候就在于无数的简称上,但有些简称堪称“经典”,比如教育学史上的“三好学生”,比如文学史上的“李杜文章在,光焰万丈长”,因为它们归纳了问题的本质属性。

但有些简称则属于“苟简”,往往会引发无限歧义,不仅让从业人员自己模糊了自身定位,也让“旁观者”有些云里雾里、莫衷一是。比如“社区工作者”简称为“社工”,就是一例。

在中央以下的文件里,甚至从来没有将居、村民委员会归类于“社区工作者”之中,一般都是用两个并列的概念加以描述的。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11〕61号)中就是这样描述的:

依法选举产生一批社区居委会成员,逐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社区工作人员。一大批素质高、能力强、作风正、愿意为群众服务的居民走上社区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社区工作者。

无论是从专业角度,还是从国际惯例来考察,只有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才可以简称“社工”——虽然他们中的很多人的身份,其实也是社会组织中的从业人员。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社区工作者”无论是在自我辨识时,还是在向他人介绍时,千万不能简称为“社工”(社工编)。 建议你最好还是直接叫自己是“社区工作者”,比起语义模糊的“社工”,五个字还可以说得更为抑扬顿挫、富有节奏感!

三、岗位职责不同

不同的法律地位,不同的所属行业,决定了其从业人员不同的工作内容。

从目前上海的社区工作者的服务内容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型:

一种是综合性工作。即以社区为平台提供综合性公共服务的机构,比如社区(生活)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一种是行业性工作。他们其实绝大多数是市、区各级政府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市级机构管理和服务终端在社区的延伸,比如被称为“××街道财政所”的,又比如“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街道工作站”等。

随着各类服务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社区里不断诞生着很多“新鲜”机构,比如社区党建服务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等,这些机构基本都属于社会组织。

这些机构的服务内容,又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政务(以行政许可、审批类为主)、事务(以居民各种事项办理为主)、家务(以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为主)、服务(其实前三种也是“服务”,为了便于区分关系,暂且就叫“服务”。

这里主要是指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一般是以社区建设和居民能力提升为主;似乎也应该包括目前以政务服务为主的居、村委会,这是与其法律地位“对照”之后比较尴尬的现实情况)。

那么,“社区工作者”究竟做些什么呢?!

《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对于“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有六大方面的内容,我们不妨也全文摘录一下: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推动驻区单位履行社区责任,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依法组织基层自治,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4、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务。

5、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乡镇和区县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及基层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6、完成街道、乡镇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社区工作者”的上述六项工作职责看,我们大致可以梳理出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岗位性。虽然“社区工作者”也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产生的,但其购买的“岗位”,而不是项目。与通过“项目化”方式购买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以“需求打包”的方式完全不同。买编制(这其实正是传统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做法),而非买项目,这是与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最大的、最本质的区别。

二是行政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和“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其主要职责还是以行政性的居多。

三是辅助性。主要表现为其任务是以“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为主,而不是以居民的需求导向为主——虽然党组织、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等往往也来自于居民的需求。

四、薪酬标准不同

这也是区分职业之间异同的一个重要指标。

上海的“社区工作者”是有特定的薪酬标准体系的,那就是2015年上海市人保局、上海市民政局印发的《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指导意见(试行)》(沪人社综[2015]108号)规定的三类18级。如下图:

前文之所以说“社区工作者”更“像”事业单位是购买“岗位”的,从这个薪酬标准上也可以看出些端倪,也就是,在同样的岗位职级上,“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缺乏“多劳多得”、“多能多得”的激励机制。

而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因其岗位不同而有其不同的薪酬标准。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指出:“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逐步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整体薪酬。在城乡社区和公益类社会组织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又规定:“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从业领域、工作岗位和职业水平等级,落实相应的薪酬保障政策。对聘用到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对以其他形式就业于基层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并参考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者,单位又设置了相应级别的社会工作岗位,你又十分有幸被聘任到了该岗位上,那么你就可以直接按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俗称“职称”)岗位标准来“套改”(工资结构整体调整为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之谓也)你的工资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分别对应于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这些职称的基本工资分别相当于副科级、正科级、正处级。如果是正高级职称,则略近于副厅局级)。一旦你拿到了这样的职称工资,你就可以拍着胸脯自称“知识分子”了,你就是个典型的“文化人”了!

另外,在其他“体制内”(其实这也是一个伪命题)机构中服务的社会工作者,自然也会按照机构属性来享受你该有的薪酬待遇,比如在医院里的医务社会工作者,在企业中的企业社会工作者等。如果你的机关里有公务员“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也有可能走“专技”系列工资之路。

这里要重点“探讨”一下属于“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大量的社会工作机构(也就是《民法总则》规定的“社会服务机构”,以前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薪酬管理标准,在这些机构从业的社会工作者,目前虽然没有全国性的薪酬标准(将来可能也不会有,因为这类从业人员的薪酬标准一定是“走市场”的,详见下文内容),但各省市、各部门、各行业先后都探索建立了相应的薪酬标准体系。

从理论上讲,社会工作者的薪酬标准应该是按照他们的等级的不同来确定“计时工资”的。也就是说,在政府发布的《项目招标书》里,整个项目一定是既规定了“结案”(项目完成)时间,又规定了项目里应当“聘用”多少“什么级别”的社会工作者,每小时的取薪标准又是多少等这些决定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的关键信息的。

所以,在“项目化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中从业的社会工作者,可以根据机构承接项目的数量多少、自己的证书等级高低、以及自己负责或参与项目数量的多寡来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

比如说,你是一个中级社工(社会工作师),项目(或者当地政府)规定了相应的单位时间里(一般是以每小时计算)社会工作者的人力资源成本。

那么:如果你所在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足够”多的项目(这就是机构本身的“本事”问题了,有项目的机构慢慢会“长胖”,没有项目的机构只好慢慢“饿死”,很多行业都会经过这样的发展规律:催生、竞争、吞并),你又同时负责或参与了10个项目,那么你应该可以同时从这10个项目里取得你该享受的“智慧”付出——劳务成本。

你的月薪应该就是这10个项目里应该属于你的“项目人员服务经费基本指导价”的总和(当然,这样的薪酬体系是个颠覆性的“系统工程”改造,牵一发而动全身,也许将来会有实现的可能)。项目化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是最能体现“多劳多得”“多能多得”这一充满“激励效应”的薪酬“功能”的。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目录及基本指标等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沪民计发〔2011〕102号)曾经规定了“非全日制社工工资:社工员不高于25元/小时/人,初级社工不高于30元/小时/人,中级社工不高于45元/小时/人”这样的“项目人员服务经费基本指导价”。

这是最能体现激励效应的一种机制设计——虽然这样的“说法”不是针对全日制社会工作者的(当年的设定,是否把社会工作者当成是“志愿服务者”了?因为社会工作者本来应该就是全日制的),后来似乎又改成了“月薪”的说法。

本 文 小 结

总之,“社区工作者”是个十分“庞杂”的概念,好比“社区是个框……”一样,其与社会工作者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无非一句所能说得清的。限于本人资料掌握的有限程度和低劣的水平,目前只能“解读”到这个“地步”了。希望自己的解读既有助于大家开展讨论,也有助于大家及早明晰自身的定位。

另外,今年3月颁布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规定了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面试答辩的报告人员必须具备的“从业经历”“工作业绩和贡献”,其中包括了直接服务案例、专业督导时间和服务项目、课题研究、本土方法等要件。很多“社区工作者”、居(村)委会从业人员都“抱怨”这些要件直接把自己“踢出了门外”。(点击了解更多今年高级社工师,你符合报名条件吗?)

其实,无论是“社区工作者”,还是居(村)委会从业人员,其实都是可以将日常工作中许多围绕社区自治(居民能力提升)的工作“打包”成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来做的,只是自己是否愿意而已(这件事儿,日后有时间可以再行讨论)。

我一直强调社会工作者一定要致力于将自己作为一颗“可以燎原”的“星星之火”,在推进专业服务的同时,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宣传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用手中的社会工作“杠杆”不断“撬动”社会政策理念的调整和改变,让更多的领导、同事、亲戚、朋友来慢慢感受社会工作服务这一“伟大”专业的迷人魅力。

总之,正像一句老话所说的,很多事情,“非不能也,乃不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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