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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市委“1+6”文件和区委“1+6+1”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建立完善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和激励奖惩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宝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宝委【2015】162号)、《关于印发宝山区社区工作者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宝社建办【2016】3号)的要求,科学、公正地评价街道社区工作者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际,激励督促社区工作者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充分的依据。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德才兼备、注重实际、群众满意”四个原则,实施组织考核与群众民主测评相结合,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确保考核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三、考核组织与职责 (一)考核领导小组 成立街道社区工作者考核领导小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工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社区自治工作的办事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社区党建办、社区自治办、纪工委(监察办)、社区党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1)组织、指导、监督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工作;(2)注重运用考核结果,并受理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诉;(3)根据市、区工作要求和街道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修正考核方案。街道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自治办。 (二)考核工作小组 成立由社区自治办牵头,各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和科室(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各居民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社区工作者考核的组织和实施;(2)负责社区工作者考核材料的统计、整理和归档。 四、考核对象 (一)居民区社区工作者;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社区工作者。 五、考核内容 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群众满意度为主要依据,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五项内容。 1.德:主要指社区工作者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团队协作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社会公德,热爱社区工作,乐于奉献、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团结,有责任意识和执行意识等方面。 2.能:主要指社区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居民区社区工作者包括组织自治、协助行政和破解难题的组织能力;服务居民、促进社区和谐的协调沟通能力;帮扶和凝聚居民的开拓创新能力等方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区工作者包括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服务事项、操作流程并能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等方面。2020年起,招聘的社区工作者需在三年内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2020年之前招聘的社区工作者最迟需在2024年通过考试;1980年1月1日后出生的转任社区工作者持证率不低于60%,最迟需在2022年达标;鼓励选任的社区工作者通过考试。 3.勤:主要指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居民区社区工作者包括深入基层联系服务群众,每月完成包干区域家庭的入户走访,并及时更新居民信息、调研居民需求、熟悉社情民意、联系服务居民;机关和事业单位社区工作者包括工作认真负责、耐心细致、踏实可靠;服务群众时主动热情、态度和气、耐心解答,使用礼貌规范的文明用语等方面。 4.绩:主要指社区工作者的工作业绩和履职效能。居民区社区工作者包括积极参与社区自治、回应群众需求、解决社区问题、维护社区安全,推动社区发展的工作实效;机关和事业单位社区工作者包括工作效率高,不积压,时限性和实效性好,能有效解决问题并能从容应对突发事件。 5.廉:主要指社区工作者在开展工作中体现的清廉品质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街道、社区各项规章制度。 六、考核方式和周期 社区工作者考核分为年中考核、年终考核。 (一)年中考核 每年6月开展年中考核工作,对上半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次月15日将考核结果对所属居委会、科室(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年中考核结果占年终考核总分值的40%。 (二)年终考核 每年12月开展年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主要应用于年度考核奖金的发放、工资调整、岗位调整、年终岗位评价等。 七、考核程序 (一)年中考核程序 1.居民区社区工作者 (1)组织各社区工作者所负责的楼道党员、居民代表参加民主测评会议(不少于20人,占总分值的30%); (2)组织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参加民主测评会议进行自评和互评(占总分值的30%); (3)各居民区党总支负责人根据其日常履职情况进行点评打分(占总分值的20%); (4)社区工作者培训,按照培训出勤率、培训的综合表现、培训的作业完成情况等予以评分(占总分值的10%); (5)居民满意度飞行检查,通过查看社工行动轨迹、走访日志,随机电话回访所负责楼道的居民,考察其联系服务居民情况及居民对其工作的满意度(占总分值的10%)。 2.机关和事业单位社区工作者 (1)由各条线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分管科室成员召开民主测评会议(占总分值的40%); (2)社区工作者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根据其日常履职情况进行点评打分(占总分值的50%); (3)社区工作者培训,按照培训出勤率、培训的综合表现、培训的作业完成情况等予以评分(占总分值的10%)。 (二)年终考核程序 1.居民区一般社区工作者 (1)居民区内部考核(参考年中考核程序,占总分值的50%)。考核内容:一是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民主测评(不少于20人);二是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自评和互评;三是居民区党总支负责人鉴定; (2)街道各相关职能科室评议(占总分值的20%)。由街道职能科室负责人对居委条线干部日常履职情况进行评分; (3)社区工作者培训(占总分值的20%)。考核内容:一是培训出勤率;二是社工培训的综合表现;三是培训的作业完成情况及考试成绩等; (4)居民满意度飞行检查(占总分值的10%)。考核内容:采取查看社工行动轨迹、走访日志,随机电话回访所负责楼道的居民,考察其联系服务居民情况及居民对其工作的满意度; (5)其他加分项,如有以下情况的将酌情加分,一是所在居民区的年终考核结果优秀;二是所在居民区获区级及以上荣誉;三是社区工作者本人获区级及以上荣誉;四是社区工作者本人在街道试点工作、重点工作、创新工作中表现突出;五是获得与工作相关且国家承认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居民区主任、副书记 (1)居民区内部考核(参考年中考核程序,占总分值的40%)。考核内容:一是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民主测评(不少于20人);二是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自评和互评;三是居民区党总支书记鉴定; (2)街道分管领导和各相关职能科室评议(占总分值的30%)。由街道分管领导和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根据其日常履职情况进行评分; (3)社区工作者培训(占总分值的20%)。考核内容:一是培训出勤率;二是社工培训的综合表现;三是培训的作业完成情况及考试成绩等; (4)居民满意度飞行检查(占总分值的10%)。考核内容:采取随机电话回访普通居民,考察其联系服务居民情况及居民对其工作的满意度; (5)其他加分项,如有以下情况的将酌情加分,一是所在居民区的年终考核结果优秀;二是所在居民区获区级及以上荣誉;三是社区工作者本人获区级及以上荣誉;四是社区工作者本人在街道试点工作、重点工作、创新工作中表现突出;五是获得与工作相关且国家承认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机关和事业单位社区工作者 (1)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占总分值的50%)。由各条线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分管科室成员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2)街道分管领导和工作所在科室负责人评议(占总分值的30%); (3)社区工作者培训(占总分值的20%)。考核内容:一是培训出勤率;二是社工培训的综合表现;三是培训的作业完成情况及考试成绩等; (4)其他加分项,如有以下情况的将酌情加分,一是所在科室(部门)所获区级及以上荣誉;二是社区工作者本人所获区级及以上荣誉;三是获得与工作相关且国家承认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八、考核等次及结果运用 社区工作者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街道考核领导小组以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并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拟定考核“优秀”的人员名单(人员比例为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0%),报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疑义后确定。 (一)考核等级认定 考核等级认定与所在居民区的年终考核结果相结合,居民区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该居民区社区工作者“优秀”比例可适当提高;居民区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该居民区全体工作人员取消被认定为“优秀”的资格;社区工作者有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的,取消被认定为“优秀”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优秀:考核分数为90-100分的社区工作者,人员比例为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0%。 合格:考核分数为80-89分的社区工作者。 基本合格:考核分数在60-79分的社区工作者。 不合格: 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的社区工作者。 (二)奖惩结果使用 考核结果与个人的绩效工资发放、岗位晋升、岗位交流、年度评先评优和岗位续聘等挂钩,主要体现在年中绩效和年终绩效工资发放。 年中考核:“优秀”的,按照当年人均年中绩效标准上调15%发放;“合格”的,按照人均绩效标准全额发放;“基本合格”的,按照人均绩效标准85%的比例发放;“不合格”的,不享受年中绩效。 年终考核:“优秀”的,按照当年人均年终绩效标准上调15%发放;“合格”的,按照人均绩效标准全额发放;“基本合格”的,按照人均绩效标准85%的比例发放;“不合格”的,不享受年终绩效。 连续二次年终考核为“优秀”的社区工作者提前一年晋升一个等级。如提前晋升年度与自然晋升年度重合,则过二年再升一个等级。 连续二次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一次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街道考核领导小组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如调整岗位,在新的岗位任职6个月后,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予以劝退或依规处理。 九、其他 1.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执行。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5日内,向街道考核领导小组申诉。街道考核领导小组将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将在30日内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原考核结果有效。 3.本暂行规定由社区自治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吴淞街道社区工作者民主评议表(党员居民代表) 2.吴淞街道社区工作者民主评议表(居委工作人员) 3.吴淞街道社区工作者点评打分表 4.吴淞街道社区工作者年终考核加分项(居民区) 5.吴淞街道社区工作者年终考核加分项(机关和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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