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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广州生育津贴咨询的电话可以拨打广州政务服务热线:020-12345。 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单位申办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单位申办的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提供原件) 二、主要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顺产的: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2、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生育多胞胎的: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3)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3、流产的: (1)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结婚证(原件)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三、特殊情况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 (1)死亡医学证明原件(主要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2、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3、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 4、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原件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使用。 手机访问 本地宝首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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