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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0〕160号)

2024-05-26 07: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工程工作意见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方案》(公通字〔2010〕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0〕63号)精神,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消防法》,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进一步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为加快苏州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三区三城”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和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健全完善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2010年着手开展《苏州市消防条例》修订工作,力争2011年实施。

2.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加快推动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网站等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苏州消防网”信息发布、综合查询、沟通互动等功能。

3.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地区总体消防规划,协调组织编制实施地区消防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逐步解决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给水、消防队站建设及消防装备等存在的“短板”问题。加快编制实施乡镇(专业产业片区)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结合城镇改造和新农村建设,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2010年,全市化工集中区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消防站建设任务。2012年,全市县级以上建成区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应建数的80%以上,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的90%以上。

4.检查考评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等考评内容。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消防安全指标体系监测和结果应用,综合评估政府和基层组织消防工作成效。

(二)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各社会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全面实施消防控制室身份证制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年检制度。2012年,所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取得消防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和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2011年,建成苏州市城市远程报警系统,联网接入率达50%以上;2012年底,所有消防控制室报警系统与城市报警系统联网。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社会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开展疏散逃生技能培训,使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卡拉OK场所按规定安装消防安全音视频提示系统,宾馆、饭店、娱乐场所要利用音响设施统一安装消防安全“三提示”宣传片;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已经开展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全部达标。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推动村、社区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要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明确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能;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大力推广消防技防措施,在古城核心区及控保建筑内安装简易喷淋和火灾点式报警系统;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老城区和村庄,要结合旧城改造、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各开发区、乡镇地区要结合化工、家具、服装、纺织、电子企业密集的实际,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和内部消防设施的建设配备,提高地区和企业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城市社区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乡村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者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指导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使其能够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2012年,每个建制镇都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每个街道都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真正实现农村15分钟,城市5分钟的消防应急救援体系。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公安机关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提请政府组织规划、建设、人防、安监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三合一”场所等为重点,以及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利用社区警务平台,依法做好辖区有关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难点隐患和共性问题及时上报机关职能部门,提高源头控制力和隐患整治实效;2010年6月底前,社区消防警务平台完成试点工作,并在各市、区公安派出所全部安装到位。年底前完成数据采集和核对工作,真正实现实时、实情消防管控。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乡镇消防机构、派出所要配齐配强消防监管力量,完善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聘用、管理和工作制度,允许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切实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深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开展警民恳谈活动,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消防监督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定期对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社区)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能力和水平。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各市、区都要在消防站对外开放的基础上,建立完善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符合地区消防宣传实际的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六进”活动,在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2010年40%的持有消防部门核发的上岗证的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完成职业技能鉴定,2011年所有持有消防部门核发的上岗证的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完成职业技能鉴定,2012年所有的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完成职业技能鉴定;消防部门要完善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开展创意警务活动,针对新时期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开展警民恳谈活动,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在推进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的制度上取得新进展;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计、施工、消防产品和消防设施检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保险等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依托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在市消防支队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构筑“防火墙”工程的协调、指导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具体抓好本地区“防火墙”工程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督查指导和检查考评工作。要根据工作进展,适时组织对各行业、系统开展情况的监督抽查,督促政府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落实“防火墙”工程建设职责。2010年6月,各地要完成“防火墙”工程的动员部署,下发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镇、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

苏州市政府每年对各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落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组织一次检查考评。2012年,市政府将组织对全市各地“防火墙”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整体验收,做好迎接省政府全面验收的准备。

(二)部门职责。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系统内所有单位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检查、指导和督促行业、系统内所有单位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开展自查自评,跟踪、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负责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内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考评验收,经考评验收合格后,报本级政府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备案。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市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加强对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对行业系统、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专题培训和内部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每年对各地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检查考核。

市安监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易燃易爆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协助、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四个能力”建设。

市教育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类学校的“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客货运输站(场)、港口码头企业等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歌厅、舞厅、卡拉OK厅、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物保护单位等“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星级宾馆的“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促进落实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活动顺利开展。

各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照上述分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抓好落实。

(三)农村、社区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职责,制定防火公约,指导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结合实际发展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四)社会单位职责。社会单位要落实消防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对照查摆,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改进和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落实消防教育培训、火灾疏散逃生演练等。主动接受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指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所属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申报考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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