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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12: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视点 |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分析 分类:专业研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1 15:17 访问量:

【概要描述】 基本案情   2021年,被保险人(申请执行人)A公司因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曹某主张对被执行人郭某名下位于汶上县某小区的房产及车库享有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案件执行中止,2021年6月2日被保险人(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法院提出继续执行申请,并向保险公司购买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曹某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屋,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9月2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郭某名下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范某所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不可逆转。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申请执行人赔偿其损失。   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曹某损失XX元;被告保险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对被告A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在XX元的范围内,对曹某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本案中,曹某对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A公司向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法院依据该保函依法继续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现涉案房产已执行完毕。根据案外人执行异议终审判决,A公司申请继续执行涉案房屋错误,A公司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误给曹某造成损失,应对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从保险公司出具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和保单中载明的赔偿条件来看,保险公司对继续执行错误的损失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未予赔偿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案外人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律师观点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担责任并不体现必须以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前提,不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未体现该规则原则,经检索法院判例,现阶段仅有1件案件涉及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且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是以执行错误为前提,并不考虑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问题。因此,一旦执行错误,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必然承担责任?根据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条款及保险人向法院出具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显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1、被保险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异议人造成损失的;2、应当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保险人对于异议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经执行程序后不履行赔偿责任或者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此时保险人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延伸阅读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为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提供继续执行责任的服务保障的保险。申请执行人提供由法院认可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经法院审核后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无需中止执行程序而继续进行财产处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兑现。该保险是一种新型保险,于2019年5月24日,在北京海淀法院首次诞生。这是北京首款也是保险行业首款防范拖延执行的司法责任保险产品。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与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保险合同,进而双方建立的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他们都是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单或保函作为担保凭证,从保单保函的形式上来看,具备了保证担保的一些特征,但实质上并非保证担保关系。一是保险人并不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保单保函赔付费用支出性质属于保险索赔;二是该种保险的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大量的免责条款,与保单保函中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冲突,不符合保证担保的基本要求;三是若将保单保函看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但该担保又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因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担保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议的相关文件,但现实中并未见到相关案例中有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或决议的相关文件。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同时满足:1、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实发生了损失;2、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3、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确认了具体损失金额。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经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在向法院提交的保单保函中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为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执行中止,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继续执行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标的,如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异议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未予赔偿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担责任是以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前提,即保险人承担责任需要同时具备被保险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保险人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实践中,经检索法院判例显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的赔偿都是以被保险人的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被保险人对财产保全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和前提。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其诉讼权利的表现,不宜简单地以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为依据来判断申请是否错误,关键是看被保险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担责任并不体现必须以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前提,不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未体现该规则原则,经检索法院判例,现阶段仅有1件案件涉及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且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是以执行错误为前提,并不考虑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问题。因此,一旦执行错误,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必然承担责任?根据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条款及保险人向法院出具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显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1、被保险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异议人造成损失的;2、应当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保险人对于异议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经执行程序后不履行赔偿责任或者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此时保险人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由于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一种新型责任保险,产生的时间较短,司法判例也很少,因此,该责任保险承担责任前提条件是否应当以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条件,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有待随着案件数量增加作进一步探讨。 

视点 |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分析

【概要描述】

基本案情

 

2021年,被保险人(申请执行人)A公司因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曹某主张对被执行人郭某名下位于汶上县某小区的房产及车库享有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案件执行中止,2021年6月2日被保险人(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法院提出继续执行申请,并向保险公司购买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曹某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屋,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9月2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郭某名下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范某所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不可逆转。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申请执行人赔偿其损失。

 

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曹某损失XX元;被告保险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对被告A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在XX元的范围内,对曹某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本案中,曹某对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A公司向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法院依据该保函依法继续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现涉案房产已执行完毕。根据案外人执行异议终审判决,A公司申请继续执行涉案房屋错误,A公司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误给曹某造成损失,应对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从保险公司出具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和保单中载明的赔偿条件来看,保险公司对继续执行错误的损失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未予赔偿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案外人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律师观点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担责任并不体现必须以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前提,不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未体现该规则原则,经检索法院判例,现阶段仅有1件案件涉及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且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是以执行错误为前提,并不考虑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问题。因此,一旦执行错误,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必然承担责任?根据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条款及保险人向法院出具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显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1、被保险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异议人造成损失的;2、应当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保险人对于异议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经执行程序后不履行赔偿责任或者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此时保险人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延伸阅读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为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提供继续执行责任的服务保障的保险。申请执行人提供由法院认可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经法院审核后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无需中止执行程序而继续进行财产处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兑现。该保险是一种新型保险,于2019年5月24日,在北京海淀法院首次诞生。这是北京首款也是保险行业首款防范拖延执行的司法责任保险产品。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与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保险合同,进而双方建立的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他们都是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单或保函作为担保凭证,从保单保函的形式上来看,具备了保证担保的一些特征,但实质上并非保证担保关系。一是保险人并不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保单保函赔付费用支出性质属于保险索赔;二是该种保险的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大量的免责条款,与保单保函中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冲突,不符合保证担保的基本要求;三是若将保单保函看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但该担保又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因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担保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议的相关文件,但现实中并未见到相关案例中有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或决议的相关文件。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同时满足:1、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实发生了损失;2、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3、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确认了具体损失金额。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经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在向法院提交的保单保函中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为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执行中止,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继续执行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标的,如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异议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未予赔偿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担责任是以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前提,即保险人承担责任需要同时具备被保险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保险人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实践中,经检索法院判例显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的赔偿都是以被保险人的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被保险人对财产保全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和前提。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其诉讼权利的表现,不宜简单地以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为依据来判断申请是否错误,关键是看被保险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担责任并不体现必须以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前提,不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未体现该规则原则,经检索法院判例,现阶段仅有1件案件涉及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且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是以执行错误为前提,并不考虑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问题。因此,一旦执行错误,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必然承担责任?根据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条款及保险人向法院出具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显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1、被保险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异议人造成损失的;2、应当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保险人对于异议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经执行程序后不履行赔偿责任或者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此时保险人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由于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一种新型责任保险,产生的时间较短,司法判例也很少,因此,该责任保险承担责任前提条件是否应当以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条件,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有待随着案件数量增加作进一步探讨。 

分类:专业研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1 15:17 访问量: 详情

基本案情

 

2021年,被保险人(申请执行人)A公司因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曹某主张对被执行人郭某名下位于汶上县某小区的房产及车库享有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案件执行中止,2021年6月2日被保险人(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法院提出继续执行申请,并向保险公司购买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曹某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屋,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9月2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郭某名下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范某所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不可逆转。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申请执行人赔偿其损失。

 

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曹某损失XX元;被告保险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对被告A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在XX元的范围内,对曹某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本案中,曹某对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A公司向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法院依据该保函依法继续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现涉案房产已执行完毕。根据案外人执行异议终审判决,A公司申请继续执行涉案房屋错误,A公司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误给曹某造成损失,应对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从保险公司出具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和保单中载明的赔偿条件来看,保险公司对继续执行错误的损失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未予赔偿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案外人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律师观点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担责任并不体现必须以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前提,不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未体现该规则原则,经检索法院判例,现阶段仅有1件案件涉及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且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是以执行错误为前提,并不考虑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问题。因此,一旦执行错误,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必然承担责任?根据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条款及保险人向法院出具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显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1、被保险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异议人造成损失的;2、应当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保险人对于异议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经执行程序后不履行赔偿责任或者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此时保险人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延伸阅读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为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提供继续执行责任的服务保障的保险。申请执行人提供由法院认可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经法院审核后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无需中止执行程序而继续进行财产处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兑现。该保险是一种新型保险,于2019年5月24日,在北京海淀法院首次诞生。这是北京首款也是保险行业首款防范拖延执行的司法责任保险产品。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与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保险合同,进而双方建立的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他们都是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单或保函作为担保凭证,从保单保函的形式上来看,具备了保证担保的一些特征,但实质上并非保证担保关系。一是保险人并不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保单保函赔付费用支出性质属于保险索赔;二是该种保险的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大量的免责条款,与保单保函中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冲突,不符合保证担保的基本要求;三是若将保单保函看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但该担保又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因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担保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议的相关文件,但现实中并未见到相关案例中有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或决议的相关文件。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同时满足:1、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实发生了损失;2、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3、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确认了具体损失金额。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经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在向法院提交的保单保函中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为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执行中止,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继续执行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标的,如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异议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未予赔偿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担责任是以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前提,即保险人承担责任需要同时具备被保险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保险人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实践中,经检索法院判例显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的赔偿都是以被保险人的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被保险人对财产保全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和前提。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其诉讼权利的表现,不宜简单地以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为依据来判断申请是否错误,关键是看被保险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担责任并不体现必须以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前提,不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未体现该规则原则,经检索法院判例,现阶段仅有1件案件涉及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且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是以执行错误为前提,并不考虑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问题。因此,一旦执行错误,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必然承担责任?根据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条款及保险人向法院出具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显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1、被保险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异议人造成损失的;2、应当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保险人对于异议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经执行程序后不履行赔偿责任或者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此时保险人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由于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一种新型责任保险,产生的时间较短,司法判例也很少,因此,该责任保险承担责任前提条件是否应当以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条件,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有待随着案件数量增加作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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