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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2024-03-17 04: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指学校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校园辖区范围内有关计算机设备连接而成的可以相互传递信息的网络。校园网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工具和基础设施之一。     第二条 校园网的宗旨是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为全校教职员工服务。     第三条 为加强宁波大学校园网的管理,保证校园网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建立校园网络管理委员会,就校园网的管理规章制度、重大管理措施、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向学校提出咨询意见。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网络中心是一个集网络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技术开发和教学培训于一体的教辅单位,是校园网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校园网的规划,实施校园网的建设工作,包括中心机房交换、连接设备和线路等硬件建设和组网工作,包括校园网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引进和标准化等软件建设工作,负责软件平台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2、负责校园网的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和学校授权的校园网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不断提高运行质量,提高网络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3、开展网络技术的科研和应用开发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网络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4、牵头组织校园网辅助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推广工作,组织各单位部门的网络操作人员队伍,协助各单位、部门信息上网工作和管理软件的开发工作。     第六条 按照网络中心的隶属关系,校园网管理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为校图书馆。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宁波大学校园网仅对本校教职员工和全日制在册学生提供网络服务,宁波大学校内各馆、楼、实验室以及各分校区可以接入校园网,住在校外的教职工通过身份认证后也可远程访问校园网。     第八条 网络中心主要负责管理校园主干网系统,包括中心机房及其交换机、服务器、电源等,以及楼宇间光缆、各楼宇内的汇聚层网络连接设备;楼内各单位子网的网络设备及接入终端由各单位自行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内子网主机IP地址范围的确定和域名分配。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内IP地址的分配,逐个落实到人与计算机,并将IP地址使用情况登记表报网络中心备案。     第十条 未经网络中心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校园网和因特网,各学院的教学办公网和机房禁止自行出口,也不允许私自设置代理访问因特网。校内的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宁波大学及所属部门的名义在其他网站上设置主页。     第十一条 与校园网络主干相关的任何施工项目必须经网络中心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费用以及接入所需设备、材料等费用自理,客户端联网软、硬件的配置和日常维护由用户自行负责。各院(处)级单位应该指定一名兼职的网络管理员,负责所在单位及楼宇汇聚节点到用户桌面的网络维护工作,网络中心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全校计算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除外),包括各学院的公共机房,必须接入校园网。所有公共机房应向全校师生员工开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任何用户不得在校园网上从事商业或赢利性活动。 第四章 网络服务     第十四条 宁波大学校园网络服务的主体对象为宁波大学师生员工。校园网用户分以下两种类型:     集体用户:宁波大学各二级单位、基层教学科研机构等经学校同意设立的各类组织。     个人用户:宁波大学教职工和全日制在册学生,以及短期来学校从事工作、学习、进修、访问等活动的人员。     第十五条 宁波大学校园网为用户提供如下服务:     (一)因特网访问服务(只对个人用户提供)     用户终端可通过宁波大学校园网访问因特网。网络中心努力保证个人用户终端所在楼宇与网络中心机房及校网络中心机房到ISP宁大节点的线路通畅。教职工账户取名规则为姓名的汉语拼音,重复者后面加数字;学生账户取名规则为其学号。     (二)电子邮件服务(面向所有的用户)     每个用户账号可免费申请一个宁大域名的电子邮箱,网络中心提供向注册用户所申请电子邮件账号相关的电子邮件收发服务。电子邮件地址的取名规则为姓名的汉语拼音,重复者后面加数字。     各类用户可以获得相应的邮箱和网络储存空间。对于学生的相关教学活动,如网络相关的课程和毕业设计等情况,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学院或教务处提供相关证明后可适当增加存储空间。     (三)拨号上网和VPN服务(只对分校区和教职工用户提供)     支持校内外拨号上网;对已经连入因特网的用户提供VPN方式远程访问校园网。     (四)域名服务(只对集体用户提供)     宁波大学拥有nbu.edu.cn的三级域名,每个集体用户允许申请一个域名。域名的管理采用分级制,允许集体用户设立自己的域名服务器和子域名。域名的命名、使用方式和应用范围须经网络中心审定。     (五)主页发布     宁波大学网络中心为校内各集体用户提供主页发布服务,注册用户经过申请并通过学校审核后可获得相应的主页空间。     (六)主机托管     宁波大学网络中心为校内各部门提供有偿的主机托管服务。申请用户可得到7×24小时不间断的共享100M带宽、无休日系统管理维护与技术支持、紧急情况处理及远程管理控制权限。     第十六条 未经网络中心书面许可,所有校园网用户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网络服务。     第十七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按时足额交纳网络服务费用。 第五章 用户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宁波大学校园网络资源的所有校园网用户必须经过注册。校园网用户注册须填写《宁波大学校园网络入网申请表》。一名用户只允许申请一个用户账号,个人账户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网络服务开户申请:     (一)集体用户     网络服务开户申请表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到校网络中心用户服务室办理开户手续。     (二)个人用户     1、教职工用户     持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的原件和网络服务开户申请表到校网络中心用户服务室办理用户开户手续。也可以学院或处为单位集体办理开户手续。     2、学生用户     持学生证的原件和网络服务开户申请表到校网络中心校园网络用户服务室办理用户开户手续。     3、短期用户     短期人员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证明,确认其身份及停留时间。     第二十条 网络中心对用户开户申请按章审查,其中域名、透明IP及主机托管的申请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密码管理:用户第一次注册时选择的密码为注册用户的初始密码。用户必须对自己的用户名、密码负责。如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责任自负。密码遗忘或发现密码被人盗用者,须立即持本人有效证件至网络中心申请更改密码。     第二十二条 用户申请销户时,需结清网络服务费后方可办理。学生用户毕业(退学)、教职工调离保留账户3个月后实行自动销户,如需延长,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不再享受免费待遇。用户销户时如有余款,可持加盖宁波大学网络中心公章的退款单到校计财处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网络资源的合理使用,对连续六个月不登录的账户,系统实现强制销户,并收回邮件地址和网络存储空间。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非赢利性原则。主干网络的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的所需经费由学校负责。各子网的建设和扩充的经费由各子网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经常性事业经费财务预决算中设立“网络运行费”科目,综合考虑学校对校园网工作的要求和上年度网络运行费预决算情况,逐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支付校园网的通信费和分摊费、网络中心设备增置及软件购置费、网络中心日常经费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本着“鼓励使用,限额免费,超额收费,促进发展”的原则进行校园网络收费管理。学校承担校园网内部访问的全部费用,用户免费在校园网上进行内部访问和信息传递,以及在免费额度内出校园网的访问费用;超出免费额度的信息费(出校园网访问费用)、服务费均由用户承担,收费标准经规定程序审批后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宁波大学校园网络服务费由宁波大学计财处统一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二十八条 新登记注册的校园网用户免交开户费;已登记注册的校园网用户超额使用应交纳相应的基本服务费。密码遗忘申请补办和账户重新开户需交纳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免费额度之外的校园网络服务费采用预收费制,用户必须先交费,网络中心确认后方可使用申请的网络服务。校园网用户账面余额为零时,校园网络管理系统将自动关闭免费额度之外的因特网访问权。 第七章 网络安全     第三十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校园网的所有用户都必须与网络中心签署《宁波大学校园网入网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若在校园网上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妨碍学校工作、影响学校形象、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信息,网络中心有权采取删除或隔离等措施以消除影响。     第三十二条 网络中心、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三十四条 用户上网账户和密码不得此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将取消该账户当月免费额度;累计三次以上,取消该账户此后一年的免费额度。     第三十五条 对于私自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网络中心有权停止该机入网;对于私自出口的单位和个人,网络中心有权停止该单位或个人入校园网,并报学校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密码、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网络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三十七条 网络中心有权将影响校园网络正常运行的计算机(包括感染病毒的计算机、进行非法扫描或发出大量攻击数据包的计算机以及由于误操作引起网络资源冲突的计算机)从校园网上断开。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网络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账户、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按校纪校规处分等。触犯国家法律的,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151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波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宁大政〔2000〕15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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