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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之差异

2024-07-01 18: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公司发生解散事由或被宣告破产后,有关人员依法开展清算工作,即,依照一定程序了结法人事务,清收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使其人格消灭,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其中,根据公司是否主动启动清算程序,解散清算又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自行清算是指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公司未在规定时间(一般是指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实践中,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作为非正常自行清算的情形,时常容易发生适用上的混淆,故有必要探究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之差异。

1.法律依据不同

强制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强清纪要》),申请主体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债权人,且自2021年1月1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正式生效后,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不再有先后之分,股东亦可以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即公司本身以及债权人。

2.适用前提不同

如前所述,强制清算适用于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有关人员申请后由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一般来讲,此时存在公司资产大于负债的可能性,在清算财产、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可能还有剩余资产可供分配,故此种清算程序兼顾了债权人和公司本身的利益,是较为平和的市场退出机制;而破产清算则是指公司资不抵债,经有关人员申请后由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此时公司股东、投资人等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较为明显,故破产清算程序更强调各方利益的平衡。

3.清算组成员不同

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均由法院指定清算组,但根据《强清纪要》第22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之规定,强制清算的清算组成员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而破产清算的清算组成员只能是律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不包括公司股东等内部管理人员。

4.对公司财产的保全和执行措施不同

强制清算程序中,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此时即使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也并不必然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并不影响法院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目前对于强制清算程序中是否应中止执行也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清算组在查清公司资产和负债之前,法院基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公司财产、可能影响清算程序的开展的,裁定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法院可以协调执行法院中止执行,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而在破产程序中,由于公司本身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处境,如允许法院再查封、扣押、冻结或执行公司的财产,将不利于清算组对公司财产的接管和后期处置,况且,如公司对某案件的债权人进行清偿,势必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受偿份额,故为保障和平衡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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