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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与复学

2024-07-11 14: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中途中断学业的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须办理复学手续方可重新开始在校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或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的;

(三)因服兵役、申请参加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活动需要休学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或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审批。

第十八条 休学时间以年为单位,起止时间由学校核准。休学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每学期进入考试周后不再办理休学手续。毕业年级春季学期除因病外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需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由校医院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当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截止到期满当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仍未申请复学,或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复学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

复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办理相关手续;因病休学期满的学生须同时附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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