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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洛芬颗粒(石药)(布洛芬颗粒)

2023-12-01 17: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药品名称】 布洛芬颗粒(石药)

【通用名称】 布洛芬颗粒

【规格型号】 0.1g*12袋

【生产企业】 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 国药准字H20066209

【有 效 期】 24 月

【功能主治】 用于减轻中度疼痛,如关节痛、神经痛、肌肉痛、偏头痛、头痛、牙痛,也可用于减轻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

【用法用量】 口服:小儿按体重一日20mg/kg,分2次服用,或遵医嘱。

【不良反应】 1.少数病人可出现恶心、呕吐、胃烧灼感或轻度消化不良、胃肠道溃疡及出血、转氨酶升高、头痛、头晕、耳鸣、视力模糊、精神紧张、嗜睡、下肢水肿或体重骤增。 2.罕见皮疹、过敏性肾炎、膀胱炎、肾病综合征、肾乳头坏死或肾功能衰竭、支气管痉挛。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不宜长期或大量使用,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用于解热不得超过3天,如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3.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4.有下列情况患者慎用:60岁以上、支气管哮喘、肝肾功能不全、凝血机制或血小板功能障碍(如血友病)。 5.下列情况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有消化性溃疡史、胃肠道出血、心功能不全、高血压。 6.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2.如出现胃肠道出血或溃疡、胸痛、气短、无力、言语含糊等情况,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13.第一次使用本品如出现皮疹或过敏症状,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禁 忌】 1.对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禁用。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3.对阿司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禁用。

【上市许可持有人】 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包装单位】 盒

【主要成份】 本品每包含布洛芬0.2克。辅料为糊精、蔗糖。

【性 状】 本品为白色或黄色颗粒,气芳香;味甜。

【适用人群】 成人,儿童,老年人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尚不明确。

【儿童用药】 尚不明确。

【老年患者用药】 尚不明确。

【贮 藏】 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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