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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

2024-06-27 15: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部分 脑死亡判定标准

儿童脑死亡判定标准适用年龄范围:29 d~18岁。

一、判定的先决条件

(一)昏迷原因明确

(二)排除了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二、临床判定

(一)深昏迷

(二)脑干反射消失

(三)无自主呼吸

靠呼吸机维持通气,自主呼吸激发试验证实无自主呼吸。

以上3项临床判定必须全部符合。

三、确认试验

(一)脑电图(electroencephalography,EEG)

EEG显示电静息。

(二)经颅多普勒超声(transcranial Doppler, TCD)

TCD显示颅内前循环和后循环血流呈振荡波、尖小收缩波或血流信号消失。

(三)短潜伏期体感诱发电位(short latency somatosensory evoked potential,SLSEP)

正中神经SLSEP显示双侧N9和(或)N13存在,P14、N18和N20消失。

以上3项确认试验需至少2项符合。

四、判定时间

在满足脑死亡判定先决条件的前提下,3项临床判定和2项确认试验结果均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可首次判定为脑死亡;如果脑干反射缺项,需增加确认试验项目(共3项)。29 d~1岁以内婴儿,需在首次判定24 h后复判,结果仍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方可最终确认为脑死亡。1~18岁儿童,需在首次判定12 h后复判,结果仍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方可最终确认为脑死亡。严重颅脑损伤或心跳呼吸骤停复苏后,应至少等待24 h再行脑死亡判定。

第二部分 脑死亡判定操作规范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即死亡。

一、判定的先决条件 (一)昏迷原因明确

原发性脑损伤引起的昏迷包括颅脑外伤、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脑血管疾病等;继发性脑损伤引起的昏迷主要为心跳骤停、溺水、窒息、麻醉意外等所致的缺血缺氧性脑病。昏迷原因不明确者不能实施脑死亡判定。

(二)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可逆性昏迷包括急性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酒精中毒;镇静催眠药、抗精神病药、全身麻醉药的过量、作用消除时间延长或中毒等;低温(膀胱或直肠温度≤32 ℃);严重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休克;严重代谢及内分泌功能障碍,如肝性脑病、尿毒症性脑病、低血糖性脑病或高血糖性脑病以及先天性遗传代谢性疾病等。

二、临床判定

首先排除镇静催眠药、全身麻醉药和肌肉松弛药的影响。

(一)深昏迷 1.检查方法及结果判定:

拇指分别强力按压患儿两侧眶上切迹或针刺面部,面部未出现任何肌肉活动。儿童格拉斯哥昏迷量表(Glasgow coma scale, GCS)评分为2T(睁眼=1分,运动=1分,语言=T)。

2.注意事项:

(1)任何刺激必须局限于头面部。(2)三叉神经或面神经病变时,判定深昏迷应慎重。(3)颈部以下刺激时可引起脊髓反射。脑死亡时脊髓可能存活,仍可有脊髓反射和(或)脊髓自动反射。脊髓反射包括各种深反射和病理反射。脊髓自动反射大多与刺激部位相关,刺激颈部可引起头部转动;刺激上肢可引起上肢屈曲、伸展、上举、旋前和旋后;刺激腹部可引起腹壁肌肉收缩;刺激下肢可引起下肢屈曲和伸展。脊髓自动反射必须与肢体自发运动区别,脊髓自动反射固定出现于特定刺激相关部位,而自发运动通常在无刺激时发生,多数为一侧性。脑死亡时不应有肢体自发运动。(4)脑死亡时不应有去大脑强直、去皮层强直和痉挛发作。

(二)脑干反射消失 1.瞳孔对光反射:

(1)检查方法为用强光照射瞳孔,观察有无缩瞳反应。光线从侧面照射一侧瞳孔,观察同侧瞳孔有无缩小(直接对光反射),检查一侧后再检查另一侧。光线照射一侧瞳孔,观察对侧瞳孔有无缩小(间接对光反射),检查一侧后再检查另一侧。上述检查应重复进行。(2)结果判定为双侧直接和间接对光反射检查均无缩瞳反应,即可判定为瞳孔对光反射消失。(3)注意事项为脑死亡者多数双侧瞳孔散大,少数瞳孔可缩小或双侧不等大。因此,不应将瞳孔大小作为脑死亡判定的必要条件。眼部疾病、外伤、药物均可影响瞳孔对光反射的判定,判定结果应慎重。

2.角膜反射:

(1)检查方法为向上轻推一侧上眼睑,露出角膜,用棉花丝触及角膜周边部,观察双眼有无眨眼动作。检查一侧后再检查另一侧。上述检查应重复进行。(2)结果判定为双眼均无眨眼动作即可判定为角膜反射消失。(3)注意事项为即使未见明确眨眼动作,但上下眼睑和眼周肌肉有微弱收缩时,不应判定为角膜反射消失。眼部疾病或外伤、三叉神经或面神经病变均可影响角膜反射判定,判定结果应慎重。

3.头眼反射:

(1)检查方法为用手托起头部,撑开双侧眼睑,将头从一侧快速转向对侧,观察眼球是否向反方向转动,检查一侧后再检查另一侧。(2)结果判定为当头部向左侧或向右侧转动时,眼球无相反方向转动,即可判定为头眼反射消失。(3)注意事项为眼外肌疾病或外伤可影响头眼反射判定,判定结果应慎重。颈椎外伤时禁止此项检查,以免损伤脊髓。

4.前庭眼反射:

(1)检查方法为头部抬高30°,用弯盘贴近外耳道,以备注水溢出。注射器抽吸0~4 ℃盐水20 ml,注入一侧外耳道,注入时间20~30 s,同时撑开两侧眼睑,观察有无眼球震颤。检查一侧后再检查另一侧。(2)结果判定为注水后观察1~3 min,若无眼球震颤即可判定为前庭眼反射消失。(3)注意事项为检查前确认无鼓膜损伤,或耳镜检查两侧鼓膜无损伤,若鼓膜有破损禁做此项检查。外耳道内有血块或堵塞物时,应清除后再行检查。即使未见眼球震颤,但可见微弱眼球运动时,不应判定为前庭眼反射消失。头面部或眼部外伤、出血、水肿可影响前庭眼反射判定,判定结果应慎重。前庭眼反射检查方法与耳鼻喉科使用的温度试验方法不同,后者采用20 ℃的冷水或体温±7 ℃的冷热水交替刺激,不能用于脑死亡判定。

5.咳嗽反射:

(1)检查方法为用长度超过人工气道的吸引管刺激受检者气管黏膜,引起咳嗽反射。(2)结果判定为刺激气管黏膜无咳嗽动作,判定为咳嗽反射消失。(3)注意事项为刺激气管黏膜时,出现胸、腹部运动,不能判定为咳嗽反射消失。

上述5项脑干反射全部消失,即可判定为脑干反射消失。若5项脑干反射有不能判定的项目时,需增加确认试验项目(完成3项确认试验)。

(三)无自主呼吸

受检者无自主呼吸,必须依赖呼吸机维持通气。判定无自主呼吸,除肉眼观察胸、腹部无呼吸运动和呼吸机无自主触发外,还需通过自主呼吸激发试验验证,并严格按照以下步骤和方法进行。

1.先决条件:

(1)核心体温>35 ℃,如低于这一标准,应予物理升温。(2)收缩压达到同年龄正常低限值(表1),如果低于低限值,应予升血压药物。(3)动脉氧分压(PaO2)≥200 mmHg(1 mmHg=0.133 kPa),如果低于这一标准,应予100%氧气吸入10~15 min,直至PaO2达到标准。(4)动脉二氧化碳分压(PaCO2)35~45 mmHg,如果低于这一标准,可降低每分钟通气量,直至PaCO2达到标准;慢性二氧化碳潴留者,PaCO2可>45 mmHg。自主呼吸激发试验实施前,应加强生命支持与器官功能支持。

点击查看表格 表1

儿童收缩压正常低限值

表1

儿童收缩压正常低限值

年龄(岁) 收缩压正常低限值(mmHg) 29 d~1 70 >1~10 70+(年龄×2) >10 90

注:1 mmHg=0.133 kPa

2.试验方法与步骤:

(1)脱离呼吸机。(2)即刻将输氧导管通过人工气道置于隆突水平,输入100%氧气4~6 L/min。(3)密切观察胸、腹部有无呼吸运动。(4)脱离呼吸机8~10 min后,再次抽取动脉血检测PaCO2。(5)恢复机械通气。

3.试验结果判定:

如果先决条件的PaCO2为35~45 mmHg,试验结果显示PaCO2≥60 mmHg且PaCO2超过原有水平20 mmHg仍无呼吸运动,即可判定无自主呼吸。如果先决条件的PaCO2>45 mmHg,试验结果显示PaCO2超过原有水平20 mmHg仍无呼吸运动,即可判定无自主呼吸。

4.注意事项:

(1)需要确认是否存在机械通气误触发可能。(2)自主呼吸激发试验过程中,一旦出现明显血氧饱和度下降、血压下降、心率减慢或心律失常等,即刻终止试验,若此时PaCO2升高达到判定要求,仍可进行结果判定;如果PaCO2升高未达到判定要求,宣告本次试验失败。为了避免自主呼吸激发试验对确认试验的影响,可放在脑死亡判定的最后一步。(3)自主呼吸激发试验至少由2名医师(一名医师监测呼吸、心率、心律、血压和血氧饱和度,另一名医师观察胸腹有无呼吸运动)和1名医生或护士(负责呼吸机和输氧管道管理、抽取动脉血)完成。(4)如果自主呼吸激发试验未能实施或未能完成,需加强生命支持和各器官系统功能支持,达到先决条件后重新实施。

三、确认试验 (一)EEG 1.环境条件:

使用独立电源,必要时加用稳压器或暂停其他可能干扰脑电图记录的医疗仪器设备。

2.参数设置:

电极与头皮间阻抗>100 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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